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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发布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发布日期:2023-12-12点击率:49

  毕节市检察机关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典型案例

  案例一

  潘某某诉某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

  行政检察监督案

  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部门依托机制,联合化解全省首例行政民事双撤诉案件。

  【关键词】

  土地纠纷   机制   心理疏导   化解

  【基本案情】

  毕节市某县某镇潘某某岳父尹某某,向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承包位于该村的一块自留山林地,并于1983年5月23日获得集体山林管理证。尹某某去世后,经村委会同意,该片山林继续由潘某某与其妻尹某(尹某某之女)承包管理使用。2017年,某县政府将山林内土地发包给孙某某承包经营。2019年12月,孙某某在承包土地范围内开挖地基修建房屋,双方因土地问题引发纠纷。2020年2月10日,潘某某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孙某某,请求法院判决孙某某停止侵害并恢复原状,排除妨害。2020年3月30日,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潘某某的诉讼请求。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并于2020年4月7日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某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争议双方当事人因该土地矛盾纠纷争执多年,由此引发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由于该案发生在脱贫攻坚关键时期,对案件及时进行行政争议化解,不仅有利于解决村民的土地纠纷,也利于助推脱贫攻坚工作。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某县人民检察院依托《毕节市行政错案问责追责办法(试行)》《毕节市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机制(试行)》等规定,通过与司法行政机关共享信息数据,发现了该起案件线索。

  为加大行政检察监督力度,真正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争议,县检察院迅速启动行政争议化解程序,联合县司法局分别到县农业农村局、某镇人民政府、某村村民委员会调查了解涉案情况,并到争议地块进行实地查看,听取争议双方当事人意见,调取了1983年某县人民政府颁发的集体山林管理证及2017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深入农户集中向知情村民了解争议土地的历史问题。经过分析研判,类似案件简单一纸判决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该案有化解的可能。为彻底化解矛盾纠纷,县检察院制定了化解方案,搭建了沟通平台,与县司法局于2020年5月11日联合县农业农村局、某镇政府、某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派员组成工作组,统筹综合运用争议各方资源、政策、法律、人情世故、心理疏导等多种方式对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单独进行争议分析、宣传引导、释法说理,让双方了解国家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方面的相关政策,及时释明诉讼程序所花的经济和时间成本对双方生产生活带来的影响,获得当事人的充分肯定和理解。

  经过多方共同努力,争议双方当事人就土地纠纷处理达成了共识,孙某某自愿出16600元补偿潘某某,争议土地由孙某某修建房屋,孙某某向有关部门完善建房手续,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当场,潘某某表示纠纷已经解决,无诉讼必要,随后,向某区法院申请撤回行政起诉,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民事起诉。目前,法院裁定准予撤回行政起诉、民事起诉。

  2020年5月13日,某县人民检察院针对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在开展农村土地确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县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在今后确权工作中,严格履行调查核实职责,规范工作程序,避免因确权引发矛盾纠纷;建议全面排查辖区内因土地确权引发的矛盾纠纷,及时掌握跟踪,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目前,县农业农村局已回复检察建议,及时进行整改。

  【典型意义】

  农村土地确权纠纷案件历史遗留问题多、涉及群体广、司法救济渠道不通畅,往往案结事不了,矛盾不能彻底得到化解,引发信访事件甚至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较大。本案的成功办理,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一是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探索方向。市级层面建立《毕节市行政错案问责追责办法(试行)》《毕节市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机制(试行)》等规定,搭建了行政检察与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平台,拓宽案件来源。同时,检察办案力量和司法行政机关办案力量得到有效整合,依托法院机制,为更好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奠定坚实基础。

  二是找准矛盾焦点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争议是检察机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重要手段。本案争议双方当事人因土地权属引发民事诉讼,对政府的确权问题引发行政诉讼,因纠纷得不到解决,双方矛盾不断激化,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检察机关通过深入调查了解案情,倾听群众意见,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发挥司法专业优势,平等对待争议各方,找准问题症结,积极联动其他单位,共同推动争议实质性化解,有效减轻群众诉累,最大限度地把矛盾解决在当地,有效预防重大社会风险发生,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三是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助推法治政府建设。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坚持依法治理与源头治理相结合,针对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或不当履行职责的行为,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整改,从源头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减少行政争议,加强行政争议诉源治理与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结合起来,推动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有效促进法治政府建设,达到案结事了政和,做实多元化行政检察监督格局的发展,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局面。

  案例二

  张某某诉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

  行政检察监督案

  检察机关与法院签订机制,两家协作化解全省首例行政争议案件,最大限度节约司法资源。

  【关键词】

  行政处罚   机制   释法说理  化解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11日9时许,张某某驾驶机动车占用人行道,被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执法中发现并采取拍照等措施固定现场。该局认为,张某某将车停放在人行道上,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张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张某某出具《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封、扣押物品(工具)决定书》和《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车辆放行单》。

  张某某认为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合法理,对该决定书不服,于2020年3月18日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返还罚款人民币400元。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根据《毕节市行政错案问责追责办法(试行)》《关于建立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某区人民法院邀请区人民检察院参与本案的协调化解。因城市管理执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城市规范有序运行,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公信力,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在向区人民法院了解案情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某对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道进而损害城市道路的行为并无异议,提起诉讼的原因主要是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并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未得到保障,导致行政相对人不理解、不接受行政处罚决定。

  为及时化解行政争议,2020年4月28日,区人民法院联合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张某某、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就本案行政争议进行协调解决,并对本案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进行详细的分析、论证,表示张某某开车经过人行道的行为确属不当,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程序瑕疵。通过释法说理,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充分认识到本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表示会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改正,规范执法,张某某也表示其提起诉讼的目的系对行政执法予以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诉讼目的已经达到,其自愿向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随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行政裁定书》,准予张某某撤回起诉。

  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的相关要求,区人民检察院在征求某县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后,于2020年5月9日就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依法向该局提出改进工作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和规范行政执法办案程序,增强行政执法公信力,提升城市管理者形象,推动城市综合有效治理。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认真分析查找城市管理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纳检察建议并及时整改处理。

  【典型意义】

   一是检察机关与法院签订协作机制,联合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毕节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与区人民法院签订《关于建立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将区人民法院办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执行案件纳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案件范围。区人民法院依据机制,在庭审前邀请区人民检察院参与本案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检法发挥各自优势,围绕本案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审前,最大限度地节约了司法资源。

  二是检察机关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助推行政机关严格规范文明执法。本案为一起典型的城市管理执法不规范的行政案件,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中较好的把握了这类案件的特点,即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异议,主要在于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不遵守法定程序,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检察监督职能,依法向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改进工作检察建议,引导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和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化建设,既保障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又为“法治毕节”创建贡献了行政检察力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是积极探索跨区域行政检察监督。针对在本案中发现的涉及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不规范的情况,区人民检察院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在征求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检察院意见后,及时向异地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法院集中管辖制度下开展跨区域行政检察监督的有益探索。

  案例三

  刘某某诉某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

  行政检察监督案

  检察机关破解以金钱给付为条件的化解误区, 促成行政民事双撤诉,有效防范重大社会风险发生。

  【关键词】

  土地权属   机制   现场办公   化解

  【基本案情】

  毕节市某县某镇某村村民施某某,于2002年外出务工,将家中位于某村榨房组处的土地让与村民刘某某耕种,因让与土地周围均是荒山,刘某某在耕种时,便在土地的周围开垦荒山新增土地来耕种。2015年,施某某打工回乡,便向刘某某要回土地耕种,刘某某不同意返还并继续耕种此争议土地至今,双方由此产生纠纷。2019年12月30日,施某某向某县人民法院状告刘某某提起排除妨碍民事诉讼。2020年4月1日,刘某某不服某县人民政府将争议土地发包给施某某承包经营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期间,施某某曾向某村村民委员会反映,村委会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未果。矛盾呈不断升级激化状态,若得不到及时化解,将极大影响村民正常的生产生活,并存在信访风险升级的隐患。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在开展“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工作中,某县人民检察院依托《毕节市行政错案问责追责办法(试行)》《毕节市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机制(试行)》等规定,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通过共享信息数据,发现了该案件线索。工作中,县人民检察院主动联系对接土地争议行政主管部门,调阅颁发新一轮农村土地确权的相关证据材料,双方还联合到县档案局调取相关档案进行核对核实。通过对该线索进行分析研判发现,该案有化解可能。

  2020年5月13日,县人民检察院与县司法局联合县农业农村局、某镇人民政府、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涉案地情况。在组织调查中,对双方当事人单独进行争议分析、宣传引导、释法说理。做通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后,双方均有达成调解的意愿,就争议地块画出现场草图,同意按照施某某原有地块和刘某某开荒新增地块分为①②③号地块,其中,施某某原有地块①归还施某某,刘某某开荒新增地块②在2020年刘某某秋收庄稼后由施某某管理耕种,新增地块③由刘某某继续管理耕种,双方不得再因该土地干涉对方的管理使用,争议土地的权属变更按照该调解协议及现场草图由某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进行行政确权登记。

  争议双方当事人施某某、刘某某均表示纠纷已解决,无诉讼必要,刘某某向某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行政起诉,施某某向某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民事起诉。目前,法院已分别裁定准予撤回行政起诉、民事起诉。

  本案中,针对县农业农村局在开展农村土地确权中存在的不严格全面深入调查核实、未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等问题,某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9日向县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在今后确权工作及时整改。目前,县农业农村局已回复及时改正。

  【典型意义】

  某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开展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工作要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积极发挥行政检察职能。

  一是探索积累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经验。以《毕节市行政错案问责追责办法(试行)》《毕节市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机制(试行)》为抓手,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有效方法,探索化解工作前移,坚持客观公正、适度参与的原则,对本案涉及的行政案件开展实质性化解工作,依托与法院签订的机制,促进案件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

  二是破解以金钱给付为条件的化解误区。在深入查清案件事实,找准矛盾焦点,辨明是非的基础上,积极联动其他单位搭建沟通平台,推动争议实质性化解。本案中,争议焦点是谁应该合法拥有该涉案土地。争议双方当事人因土地权属引发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双方因纠纷得不到解决,导致矛盾不断激化。通过对该土地一分为三,并合情合理分配给双方当事人,获得当事人的充分肯定和认可,便于快速化解双方矛盾,有效预防重大社会风险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是进一步提升检察建议的刚性。检察机关从源头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减少行政争议,发挥行政检察职能,针对行政机关存在的问题,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得到行政机关的认可,并采纳检察建议,提升了行政检察影响力和社会知晓率、认可度,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新闻来源: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