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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鹏新区沙滩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发布日期:2018-06-05点击率:1200

  深圳市大鹏新区沙滩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发布机构:大鹏新区  发布日期:2018-01-17

  第一条 为加强大鹏新区沙滩安全管理,有效保护沙滩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大鹏新区沙滩管理工作方案》及大鹏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大鹏新区沙滩包括已取得海域使用权沙滩和未取得海域使用权沙滩。沙滩在没有进行海滨浴场专业论证及取得海域使用权前不得作为海滨浴场进行收费经营,公民、法人申请海域使用权的,按照《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等规定办理。

  第三条 根据沙滩安全性、生态保护价值、末端可达性等沙滩现状和沙滩保护利用规划对沙滩实行分类管理,第一类是已取得海域使用权沙滩,第二类是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可作浴场开放沙滩,第三类是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不宜作浴场开放沙滩,第四类是因安全、生态、交通等因素暂不具备开放条件沙滩。(见附件1)

  第四条 大鹏新区建立沙滩管理工作协调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落实工作职责,协调解决沙滩管理有关问题。

  第五条 新区相关直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沙滩管理相关工作:

  (一)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建立健全海域沙滩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指导、督促各办事处和管理单位落实沙滩安全管控措施。

  (二)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沙滩安全管理经费保障工作。

  (三)新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办事处依法查处擅自占用沙滩(法定海岸线划定属陆地的)设置非交通设施、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的行为。

  (四)新区生态资源环境综合执法局负责对非法占用沙滩海域(法定海岸线划定属海域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依法进行查处。

  (五)新区文体旅游局牵头做好依法依规设立的海滨浴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公安边防支队龙岗大队配合各办事处对不具备开放条件沙滩进行封闭,并加强日常巡查。

  第七条 公安、海警或其他相关执法部门,对构成治安或刑事案件等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大鹏新区管委会授权葵涌、大鹏、南澳办事处对沙滩进行管理。各办事处具体负责:

  (一)根据沙滩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建立管理台账。

  (二)对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可作浴场开放沙滩水域划分人、船活动区域,消除人船相撞安全隐患,依法查处擅自占用沙滩(法定海岸线划定属陆地的)设置非交通设施、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的行为;

  (三)加强日常巡查及执法,落实“三防”应急处置,加强应急演练,并做好善后清理工作,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四)对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沙滩,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签订协议等方式,选择社区居民委员会、股份合作公司、酒店、专业管理公司等作为管理服务单位,对沙滩进行日常管理、服务和维护。办事处应督促管理服务单位落实责任,制定针对管理服务单位的考核措施并组织实施,对管理、服务不到位的要求及时整改;

  (五)对于无管理服务单位的沙滩,由办事处按本规范要求具体管理,并做好警示宣传、安全巡查、卫生保洁、生态保护、查处违建等工作。

  第九条 办事处在选择沙滩管理服务单位时,应当选择具备以下条件的法人、团体或社会组织:

  (一)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有足够的安全巡查及救援人员;

  (二)配备专业的沙滩环保清洁人员,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救生人员;

  (三)按标准要求,统一配备安全、环保、标识等设施;

  (四)沙滩管理、服务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办事处应当与管理服务单位签订管理服务协议并支付合理费用,费用由双方自愿协商确定。

  管理服务协议应当明确管理服务单位履行以下管理服务义务

  (一)建立安全与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二)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三)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和临时卫生救护;

  (四)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

  (五)当气象台发出台风预警时,按预警级别采取防御措施,及时、迅速组织游客安全撤离,做好台风防御工作;

  (六)建立专业卫生清洁队伍,对垃圾等污染物实行分类收集,并于当天及时清理,严禁向海洋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严格保护海洋资源;

  (七)发现有违法占用沙滩海域、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八)按照新区“三防”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并根据办事处要求,协助做好善后清理工作,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九)根据沙滩管理需要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依照《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等规定对沙滩进行日常管理、服务和维护。

  第十二条 严格禁止下列破坏沙滩的行为:

  (一)向沙滩排放污水和乱丢垃圾;

  (二)随意挖取沙滩上的沙子;

  (三)在沙滩附近的海域进行对沙滩有破坏影响的行为;

  (四)其他破坏沙滩的行为。

  各有关部门及管理服务单位发现上述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向执法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根据辖区安全形势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各沙滩经营单位和管理服务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的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沙滩安全管理经费包括沙滩日常管理经费和安全设施专项经费,沙滩日常管理经费主要用于警示宣传、安全巡查、卫生保洁、救生、救护及人员聘请等;安全设施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技防设施设备购置及日常维护管理等。各办事处根据沙滩安全管理要求向新区发展和财政局申请沙滩安全管理年度经费,并将沙滩安全管理经费纳入办事处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 各沙滩应按沙滩分类管理安全配套要求(见附件2)配备沙滩安全管理设施、管理人员,具体包括:视频监控系统、语音广播系统、警示牌、LED显示屏、瞭望台、海上救生船(艇)、海岸救生员以及具有专业资格的医护人员、保安人员、卫生保洁人员。

  第十六条 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各办事处建立沙滩专职巡查队伍,督促管理服务单位按管理责任书加强沙滩安全、卫生、保洁等工作的力度。

  (一)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各办事处及相关单位应依据职责每月至少开展4次针对擅自占用沙滩(法定海岸线划定属陆地的)设置非交通设施、摆摊设点、销售商品及非法占用沙滩海域(法定海岸线划定属海域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等行为的专项巡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可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二)各单位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将当月巡查情况报送新区经济服务局(见附件3),由新区经济服务局汇总报送新区涉海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反馈给各办事处。

  第十七条 建立考核机制,各办事处应加强奖惩考核,切实提高沙滩管理服务单位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及实效性。

  第十八条 建立工作台账,各部门在巡查工作中要做好检查记录,对存在的问题要逐一拍照、录像,责令限时整改。同时,做好复查工作,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工作台账应包括相关会议材料、检查表格、专项行动开展情况、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整改落实情况、总结汇总、照片及影音记录等。新区经济服务局每季度对各单位工作台账进行一次检查,督促相关工作落实。

  第十九条 新区各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5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大鹏新区沙滩分类管理情况表

  2.大鹏新区沙滩分类管理安全配套表

  3.大鹏新区沙滩日常巡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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