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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县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3-01-13点击率:247

  如东县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行为,有效地执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促进海域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切实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8〕13号),南通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通自然资〔2019〕51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管辖范围内海域使用金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让金、海域转让金、海域租金。

  (一)海域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将海域使用权在一定时限内让与使用权人,并由使用权人向国家缴纳海域使用金的行为。

  (二)海域使用权的转让,是指海域使用权人经批准将其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有偿转让与其他海域使用者的行为。

  (三)海域使用权的出租,是指海域使用权人经批准,作为出租人,将其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 海域使用金的减免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和《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执行。

  任何单位不得以“招商引资”等名义违规越权减免海域使用金。

  第五条 海域使用金按下列规定征收:

  (一)开放式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为15元/亩.年。

  (二)不改变海域属性的高涂蓄水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为40元/亩.年。

  (三)建设项目用海(指除养殖用海之外的其他类型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执行财综〔2018〕15号通知要求。本县海域等别为五等。

  (四)海域转让金:由转让人按转让增值额的30%缴纳海域转让金。

  (五)海域出租金:由出租人按租金收入的20%缴纳海域租金。

  (六)以减缴、免缴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时,应当补缴海域使用金。

  第六条 海域使用金全额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七条 海域使用金由县财政局负责征收管理,由县自然资源局具体负责征收。

  第八条 按年度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县财政缴纳海域使用金,逾期作违法用海处理。

  第九条 新申领的海域使用权人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前缴纳;自第二年起,应在不动产权证书发证日期前主动缴纳。

  第十条 使用海域超过6个月不足12个月的,按年征收标准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使用海域不足6个月的,按照年征收标准的50%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不足3个月的临时性用海,按照年征收标准的25%计征,在办理临时用海登记前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转让金,在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时一次性缴清。海域租金,按照出租人租金收取方式同期缴纳。

  第十一条 海域使用单位或个人持《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办理缴款手续,资金直接缴入县财政专户后,由县自然资源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十二条 海域使用单位或个人在接到《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对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

  第十三条 由通州湾示范区代管的大豫镇部分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按本办法标准征收。

  第十四条 海域使用权人出租、转让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的,应当经批准该海域使用权的政府批准。未经批准而出租、转让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按照规定程序依法经批准减免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发生转让、出租海域使用权或者经批准改变海域用途或者用海性质的,海域使用受让人或者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补缴海域使用金或者重新履行海域使用金减免报批手续。

  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减免海域使用金的,或者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规定批准减免海域使用金的,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海域使用金的使用管理由县政府按照下列办法统筹安排:

  (一)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按照合同约定的出让金缴县财政专用账户,县提取30%用于海域整治、动态监管、海洋生态修复投入等;70%中扣除海域占用补偿后由镇村收益,并由县财政按年度拨付。

  (二)海域使用权人通过招拍挂或行政审批取得海域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申请提前退出的,不得转让,一律由县政府收回海域使用权,再按照法律程序实施市场化运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仍按原规定进行办理,应该续期日期在2019年5月1日之前的,第一年执行原征收标准,自第二年起执行新征收标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按照国家新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如东县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东政办发〔2011〕109号)同时废止。来源:如东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