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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出现新“套路”:政府机构闹乌龙,超期答复责任谁来担?
发布日期:2019-08-05点击率:802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拆迁维权中搜集诉讼证据的重要途径,是判断征收审批、安置补偿、拆除房屋是否合法的依据。而现实中拆迁的老百姓却常常吃到政府部门的闭门羹,有意隐瞒拆迁信息,“选择性公开”或是“延迟公开”是一些部门惯用的手段。

  我们常见的说辞通常有以下几种:(1)申请理由不合法不能公开。(2)申请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不能公开。(3)上面还没批复下来,先等着。(4)能公开的就这么多,其他的没有。(5)先付费,再公开。凯诺律师提醒大家以上说法是不成立的,只是以此拖住被拆迁人的维权期限,如果老百姓不懂法,没有答复也就不了了之了。

  除了上述惯用手段外,近日凯诺律所在办理一起案件时,发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中又出现了新的“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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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掠影】

  张先生(匿名)系重庆市某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张先生的养殖场因涉及征收,为查明相关情况于2019年1月向A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然而直至2019年6月13日,张先生并未等到政府部门的答复。眼看养殖场即将面临拆除的风险,张先生焦急万分。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张先生经过咨询了解,委托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的杨小燕律师和时祯奎律师进行维权。

  A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声称:原告委托的北京律师代为申请,以及机构改革门卫延迟转交,才导致延迟超期没有答复。凯诺律师认为:委托何地律师是当事人的自由,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被告以此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至于门卫延迟转交的行为,是被告单位内部管理事务,与原告无关,其过错应由被告承担。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凯诺律师的意见,确认被告A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律师提醒】

  目前我国各地都在进行政府机构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是为了精简高效,提高政府机构的办事效率,克服官僚主义,改变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情况。但若是因为机构改革,反而搁置了老百姓的诉求,岂非是背道而驰?

  因此,政府部门以其内部原因为由,损害老百姓的权利是断不可能被支持的,这也不符合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在此再一次提醒广大被拆迁人一旦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遭拒了,不要摄于政府部门的力量,轻信其说辞。最重要的是及时咨询拆迁律师,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说明:2019年4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但原则上“法不溯及既往”,即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只能规制其生效后的事件和行为,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不具有回溯适用的效力。而本案当事人的申请行为发生在2019年5月15日之前,因此仍适用2017年的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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