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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土默特左旗当事人,你的...村民耕种了近三十年的万亩土地被强行拍卖,村民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了凯诺律师启动了法律程序。为了能更好地帮助村民,了解清楚本案存在的问题,凯诺律师在介入本案之后,先指导村民向相关部门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可相关部门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之后,却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就村民所申请的事项予以答复,更没有作出任何的书面文件。凯诺律师随即指导村民向复议机关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复议机关确认相关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村民的行为违法。
土地是农民老百姓赖以生存的基础,也是其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因此《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任何理由擅自将农民集体土地出租、流转,更不能将农村集体土地转卖,对于需要用地的,必须要严格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于需要流转土地的,也需要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在获得村民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将土地流转或出租给单位或个人。
然而实践过程中,极个别的村委会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了牟取利益,常常会在村民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将土地出租,流转,甚至在未经过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将土地拍卖。上述案例中的村民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最终村民启动了法律程序,且也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下面我们就详细地来了解一下本案的具体情况。
樊某等人在上世纪90年起,自主开垦了万亩土地,且自开垦以来,一直都有耕种。然而在2026年的三、四月份,持续经营了近三十年的万亩土地,被强行拍卖,可这拍卖土地的行为,并没有经过村民的同意,因此,樊某等人则认为,被拍卖的万亩土地是由本村村民投入人力、物力开发管护,村民系土地实际占用、使用、收益主体,对土地享有稳定、合法的经营权益,村委会在未经村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村民开垦的土地进行拍卖,显然已经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樊某等人经过多方对比之后联系到了凯诺律师,并就土地被拍卖的情况与凯诺律师进行了沟通,而凯诺律师就土地拍卖的情况,也在电话中对樊某进行了分析,且也就本案提出了维权意见。樊某等人在经过思考后决定委托凯诺律师来全权处理此案,帮助自己维护土地权益。
凯诺律师介入本案之后,第一时间又结合樊某等人所讲的情况,以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又重新对本案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与研究,但由于樊某等人所提供的材料比较少,无法更精准的判断本案中存在的情况,所以,为了查清案涉土地拍卖审批、流转、权属等相关官方资料,了更好的维护村民的土地权益,确定本案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凯诺律师决定先指导樊某等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向有关部门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有关部门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公开樊村等人所申请的材料。
樊某等人在凯诺律师的指导下,于2026年4月14日通过邮政快递邮寄的方式,向有关部门提交了书面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相关的手续,2026年4月16日,有关部门签收了樊某等人邮寄的文件。然而,有关部门在签收樊某等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之后,却始终没有对樊某等人作出任何的答复,既没有公开对应的政府信息,也没有书面告知不予公开、补正材料等处理意见。
对于有关部门的行为,凯诺律师认为,有关部门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樊某等人的申请作出任何的答复,显然已经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规定,严重侵害了樊某等人的知情权、监督权及土地相关的合法权益。
于为了维护樊某等人的合法权益,凯诺律师针对有关部门拒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答复义务的违法行为,指导樊某等人向县政府提出了复议申请,请求确认有关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樊某等人答复的行为违法。
可相关部门在复议过程中却声称,其并没有收到申请人所主张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存在逾期不予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针对本案中,复议机关在查明之后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规定,有关部门具有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物流信息,可以证明申请人向有关部门邮寄了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手续,并显示已经签收,但有关部门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对樊某等人所申请的事项进行答复,且也未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不予公开、补偿等材料,更未以书面的形式告知需要延长期限。
另外,有关部门虽然于2026年7月27日作出向樊某等人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于2026年7月30日邮寄给了代理人,但是明显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明显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规定。
最终,复议机关确认有关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樊某等人答复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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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相关部门在签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三个多月后才作出答复,显然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凯诺律师最后想要跟大家说的是,土地是农民老百姓赖以生存的基础,无论是谁,都没有权利直接将农村集体土地(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等其他农用地),以任何形式出租给外村人或者是单位,更不能以任何形式转卖、拍卖。所以,实践过程中,如果遇到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其他部门,在未经过村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理土地时,建议村民一定要尽快向有关部门反映,对于有必要的,可以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