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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事务所安徽拆迁系列之:拒不承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法院明察还正义!
发布日期:2020-02-18点击率:1376

  中国老百姓对于土地、家院格外的注重。不管是老一辈还是新青年,土地的归属感总是格外强烈。这种土地情怀,家庭观念是每个中国人内心深处的最为质朴的选择。

  而这些年城市的房价与日俱增,农村的房子也因为城镇化的发展而面临被征收的困境。房屋被征收关乎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其难免会希望关注更全面、更细致的信息。但是,如果此时相关部门不配合,我们又该怎么做呢?

  近期,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杨小燕、时祯奎律师就办理了一起类似的案件。

  基本案情

  安徽省六安市A区A村房屋被划分到征收的范围之内,董先生等五人的房屋也在征收的范围之内。2019年5月17日,五人通过快递形式向当地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信息公开,主要围绕与征收房屋相关的信息,2019年5月20日,相关部门收到了申请公开的信息,但是却迟迟不对信息进行公开且未对董先生等五人作出任何的回复。

  董先生等五人看到自己的申请迟迟得不到回复,心里很着急,他们认为自己的要求并不过分,只不过是为了更好的了解自己被房屋征收的相关信息,同时懂得相关部门的政策,对后期的具体征收工作的开展才能更加明晰。

   律师说法

  那么,在本案中,董先生等五人是否有权利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公布征收房屋的相关信息呢?

  首先,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 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同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在本案中,董先生等五人申请的是公开被征收房屋的信息,是合理的要求,如果在被征收房屋的相关信息、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利益的,此时即使不公开,行政机关也要告知申请人。

  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董先生等五人向自然自然和规划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行政机关并没有在有效时间内予以答复,其行为构成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该行政行为违法。

  于是杨小燕、时祯奎两位律师指导董先生等五人向法院提出三项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并限期被告按照原告信息公开申请的要求履行公开答复;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庭审中被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辩称截止开庭根本没有收到董先生五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董先生五人提供的信息公开申请快递网络跟踪单显示为:他人收,a娜签收不能证明被告收到了信息公开申请,而且被告单位根本没有a娜此人。针对被告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的辩解杨小燕、时祯奎律师提出了有效反击,法院查明法院向被告邮寄的法律文书也显示签收人为a娜,因此被告辩解单位没有a娜此人,没有收到原告董先生五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不能成立,最终法院明察秋毫判决本案被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本判决生效后15个工作日对原告董先生等5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拿到胜诉判决的董先生等五人满是欢喜,他们自始至终都认为自己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被征收房屋信息是公民的应有权益。但是行政机关对于他们的要求没有任何回应,这是他们不能接受的。

  作为行政机关,其核心要义是为人民服务,切身站在人民的立场之上。房屋对于老百姓来说是安心生活的保障,更是家园情怀的留恋。而老百姓敢于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也是公民法治意识提高的彰显。

  注:本案发生在信息公开条例修改之前,本文引用的法律条文均为200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了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采用的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