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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违法强拆房屋后的赔偿损失如何计算
发布日期:2020-06-09点击率:1416

  实践中,违法强拆常常发生在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补偿达不成一致的时候。但强拆终会给被征收人造成极大的损失。么因违法强拆造成被征收人合法财产遭受损失的赔偿该如何计算呢?下面我们就根据凯诺律师办理过的一起胜诉案例为大家来讲一下

  2012年,福建省作出2012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文件,同意征收林先生所在村旱地0.39公顷、园地4.727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5.6952公顷及其他农用地0.317公顷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同年,当地有关部门向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关于2012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文件,同意征收上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按规划用途使用。

  两天后,有关部门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并张贴在村委会的公告栏内。一个多月后,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但是林先生对于补偿款并不满意,便没有与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协议,但让林先生没想到的是,一年后,林先生的房屋被人拆除。可由于林先生常年不在被征收房屋内居住,待林先生得知此消息时,距离房屋被拆已经时隔一年之久。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林先生便自行诉讼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提出了国家赔偿,但是一审结果不尽人如意,林先生随后委托了凯诺律师。

  了解过案情之后,凯诺律师向当地省高院提起了上诉,在二审中,凯诺律师认为,对于超出登记面积这外的附属房不是违法建筑,其中所涉及到的附属房屋建于2008年,厨房、卫生间建于70年代,且林先生也从未收到过《责令改正通知书》,而一审法院按照关于同意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的标准计算房屋补偿价值,标准过低,从而导致林先生原有的生活水平降低,而且,由于相关部门的突然强拆,导致林先生房屋内的财产无法认定,而以推理的方式对房内损失进行推定,明显是不合理的。

  最终,通过凯诺律师的努力,二审法院判确认一审法院对林先生房屋被拆除的赔偿,一律按120一平米的标准计算并不合理,并发回重审。

  实践中,类似于林先生的情况颇多,但这种不走合法程序就直接强拆被征收房屋的行为不仅给被征收人合法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且也不利于推进征收工作。那么,被征收房屋被强拆之后的损失应如何计算呢?

  在赔偿案件中,支付赔偿金以及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均是国家赔偿的赔偿方式。被征收房屋如果依法拆除,被拆迁人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有权要求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选择类似房屋予以产权调换。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关于“直接损失”的理解,不仅包括因违法强拆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还应包括被征收人所享有的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如产权调换安置房、临时安置费等。

  为确保当事人获得及时、公平、公正的救济,在确定赔偿方式时,赋予当事人既可以选择货币赔偿,也可以选择安置房屋的权利,这样能够最大限度保障其获得安置补偿权益,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实践中,违法强拆被征收房屋的赔偿方式往往是以货币的形式进行)。

  而对被强拆房屋损失的赔偿,应以填平补齐当事人受损的财产权利为限。

  如果实际赔偿时,房地产市场价格发生了很大变化,这时就需要确定合理的赔偿时点,既要确保当事人能够购买与之前相当的房屋,又要考量其他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维护政策的连续性和社会的稳定性。同时,与补偿利益相比,赔偿要考虑给予当事人适当的照顾和安排,满足当事人的选择权。

  被征收房屋遭到强拆的损失赔偿标准和赔偿方式。一般来说,赔偿不应低于补偿,不应低于当事人可获得的征收安置补偿利益。

  也就是说,被征收人获得的行政赔偿数额不应低于补偿时被征收人房屋的市场价,且可获得的赔偿有房屋价值的损失、被损坏物品的损失、房屋装修的损失以及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的损失。

  那么安置补偿利益又当如何确定?具体可考虑以下因素:(1)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2)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补偿标准;(3)本应对当事人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4)其他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决定和补偿安置协议。通过综合比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充分救济保障原则和惩罚性赔偿原则,选择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赔偿标准和赔偿方式。

  最后,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得知要拆迁时一定要对被征收房屋内外进行拍照、录像,以免遇到强拆,自己合法财产的损失无从计算,而且这也可作为日后维权的重要证据,以此来证明征收方强拆行为违法,可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