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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江西拆迁系列之:两级部门行政不作为 法院明察秋毫辩真章
发布日期:2018-03-14点击率:1608

  【基本案情】


  李先生系江西省A县B村村民,平日以耕种为生,2017年初,李先生合法承包的土地却被人以搞建设为名进行了围挡同时对土地进行了严重的破坏,但在此之前,李先生并未听说任何有关土地征收的消息。李先生认为这种肆意强占土地的行为是对其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决定一定要讨回一个说法。奈何自身势单力薄,李先生决定寻求律师帮助,希望可以解决目前的困境。几经比较,李先生最终选择了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并委托了张海东律师作为其代理人。


  【办案掠影】


  为了查明此案中的违法点,张律师指导李先生向A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住建局公开李先生土地所属地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文件。但住建局于2017年4月30日签收了李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直至法定期限届满,李先生也未收到住建局的任何答复。为了尽快搜集到有关部门违法的证据,防止拖延给李先生造成更大的损失,张律师针对住建局的不作为向A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A县政府确认A县住建局未对李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要求A县政府责令A县住建局在限期内对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谁料,在A县政府收到张律师递交的行政复议后,再次忽视法律的规定,对李先生的复议申请视而不见,在法定期限届满后,A县政府也未作出任何的复议决定。


  面对两级部门的不作为,张律师并未灰心,决定逆流而上,遂以A县政府为被告向当地的中级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请求确认A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违法。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A县政府辩称自己所做的行政复议程序合法并且其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但张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复议的期限为六十日,县政府于2017年6月18日签收了李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但A县政府却在2017年8月13日对李先生的申请予以受理,期间未对李先生送达任何延期受理的通知,其次县政府2017年8月28日才对李先生的复议申请作出相应的行政复议决定,已超出了我国法律规定的期限,严重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故应确认其违法。最终,法院采纳了张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A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李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违法。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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