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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事务所安徽拆迁系列之:土地被违法占用,查处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8-10-15点击率:1066

  【基本案情】

  杨先生等10人是安徽省A县B镇X村的村民(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章中均使用化名),其分别在村上有承包地,以种植果树为生。近期,有关部门打着废黄河治理工程项目的名义,在未出示任何有效文件的情况下,对杨先生等人的承包地进行违法占地。违法占地造成了杨先生等人的果树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这势必会影响果树年底的收成。想到这里,杨先生找到有关部门负责人,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占地行为,并给当地和杨先生10户一样受到不同程度损失的村民一个交代。几经周璇,有关部门对杨先生等人的要求不予理睬。寄希望于有关部门出来处理的幻想破灭后,杨先生等人决定前往北京,委托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杨小燕、张海东律师维护其合法权益。两位拆迁律师在了解情况后,接受了杨先生等人的委托。

  【办案掠影】

  两位拆迁律师在接受了杨先生的委托后,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发现本次占地确实没有合法的审批手续。为此,2017年12月14日,两位拆迁律师通过EMS快递向A县国土资源局邮寄了《查处申请书》,请求依法查处有关部门占用杨先生等人承包地的违法行为。但法定查处期限届满,国土资源局未给予任何回复。2018年4月6日,两位拆迁律师向A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A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继续履行查处职责。而后,A县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以申请人申请查处事由不在A县国土资源局执法范畴以及申请人已将投诉事项起诉为由驳回了复议申请。但两位拆迁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查处事项属于该国土资源局的法定职责,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该予以撤销,于是两位律师指导杨先生等10户向A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A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及判令其在法定限期内依法查处违法占地行为,并请求撤销A县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书。

  本案的争论的焦点在于:1、杨先生等人的承包地是否是被违法占用?2、A县国土资源局是否具有查处违法占地行为的义务?3、A县国土资源局收到《查处申请书》不作为是否合法?两位拆迁律师认为,“有关部门”在未出示任何有效证件及合法文件的时候,强行占用杨先生等人的承包地,且从事后请求公开的政府信息来看,未对“有关部门”的占地行为找到合法依据。两位拆迁律师还认为,行政机关接到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书》后,对明显不属于其法定职权管辖的范围,法律、法规没有要求其答复的,可以不予答复,但本案涉及的是国土资源管理领域基于投诉、举报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作为具有国土资源监管职责的行政主体,负有审核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核实、处理等义务,申请人享有对处理结果的知情权。

  A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后采纳了两位拆迁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A县国土资源局有义务对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国土资源局负有将处理结果告知原告(杨先生等人)的义务。同时A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应予以撤销。遂判决A县国土资源局于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将查处结果告知杨先生等人;撤销A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相应行政复议决定。

  至此本案取得阶段性胜利!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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