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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事务所吉林拆迁系列之: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责 律师复议捍卫法律正义
发布日期:2018-11-23点击率:1167

  【基本案情】

  朴先生是吉林省A市B村村民。2017年以来朴先生所在村村民的土地不同程度的受到破坏,村口树起了施工的牌子。然而,施工单位在未经土地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施工,导致朴先生等人的土地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而相关部门并不关心朴先生等人的损失,而是大肆宣传其项目,并将此地定位为旅游度假区。朴先生不满该行为,便在网络搜索后,朴先生同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的和雪莲律师取得了联系,随后便带着材料来到北京,希望可以获得和律师的帮助。通过朴先生的讲解以及对现有材料的分析,和律师认为此项目存在一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建议朴先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朴先生选择相信凯诺律所,相信和律师的能力,遂委托和雪莲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律师,帮助其维权。

  【办案掠影】

  在和律师的指导下,朴先生向相关部门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该项目的有关批文材料,经过和律师对获取材料的分析,和律师发现,此次项目存在着违法征地及未批先占的现象。针对该项目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朴先生向A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对该地块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之后,朴先生收到了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情况说明》,该说明中告知朴先生,该项目确实存在违法占地的行为,已对负责该项目的投资开发公司进行了立案查处,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收到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情况说明》后,和律师发现该《情况说明》中并没有对具体的处罚内容予以告知,而且该项目并没有因为违法占地被查出而停止施工,反而继续扩大耕地的破坏面积,进行违法建设,甚至该项目所进行的大桥建设就此建成。随后,和律师又对该开发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在政府官网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并未查询到该公司的处罚内容。和律师认为市国土资源局在此次的查处终并未完全履行自己的职责,遂向上一级国土资源局提出了复议申请,请求对朴先生的申请重新查处,并将查处的具体结果告知朴先生。

  经过审理,认为尽管市国土资源局在此次立案查处的过程中,尽管对涉嫌违法占地的公司予以了行政处罚,且对朴先生作出了告知和立案查处的情况说明,但在其答复中,并未告知朴先生处罚的具体内容,也未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将处罚信息在相关网站及企业信息系统公示,显属不当,最终决定: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案件的信息按照规定在相关网站公示并书面告知朴先生查询途径及方式。

  【法律法规】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三十条明确规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一)本部门执法查处的法律依据、管辖范围、工作流程、救济方式等相关规定;

  (二)本部门国土资源执法证件持有人姓名、编号等信息;

  (三)本部门作出的生效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

  (四)本部门公开挂牌督办案件处理结果;

  (五)本部门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执法监督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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