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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事务所山东拆迁系列之:拆迁维权一波三折 四余载终见曙光
发布日期:2018-12-12点击率:1311

  【基本案情】

  贾先生系山东省A市民营企业家,2005年5月,经A市政府批准,贾先生所有的XX有限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了某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期限50年。然而,2010年8月,A市政府却作出了《关于撤销XX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批复的决定》,与此同时,该公司所在的地块也面临着拆迁补偿,市政府的这一举动使得该公司本应获得的补偿大幅降低。为了保障公司的正常投资效益,该公司负责人联系到了专注征地拆迁维权的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主任贾启华律师,通过与贾主任的沟通后,他们决定委托贾主任代理其案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办案掠影】

  接受委托后,贾主任对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进行了梳理,并经过一系列程序获取了相关的证据,待相关工作进行完善后,针对A市政府的撤证行为,XX有限公司向省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但省政府维持了市政府的撤证行为。随后,在贾主任的指导下,针对撤证行为,XX有限公司再次提起了诉讼,经过诉讼,法院维持了市政府作出的《决定》,但在判决中确认了XX有限公司对市政府作出的撤证行为并无过错,市政府应当对XX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给予赔偿。尽管在判决中法院确认了市政府应当对XX公司予以赔偿,但XX公司并不服法院维持了市政府的撤证行为,于是,XX公司向省检察院申请抗诉,最终,省检察院未支持该公司的抗诉,但依旧支持了市政府应当给予该公司赔偿的精神。

  随后,XX公司向市政府提出了国家赔偿请求,但其以作出的决定不违法为由拒绝了该公司的赔偿申请。2015年,XX公司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市政府应就其单方过错撤销该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事宜给公司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予以赔偿,但市中院认为该公司的起诉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裁定驳回该公司的起诉,随后,该公司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再次驳回了该公司的上诉。该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最高法院受理再审以后,组织了听证,在查明事实基础上,合议庭支持公司的主张,并协调山东省高级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山东省高级法院要求枣庄法院继续审理此案,随后贾主任改变诉求数额并再次向市中院递交了赔偿申请,在市中院受理后,XX公司也撤回了最高法院再审申请。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在公司撤回了再审申请后,枣庄市中院开庭后却变卦了,以XX公司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为由驳回了该公司的起诉。该公司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了上诉,经省高院审理,认为在本案进行过程中,该公司一直在积极的寻求法律帮助,且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明显侵犯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按照我国法律的精神,应当保障该公司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而不是一味的将该公司挡在实体审理的门外。最终,省高院作出裁定:撤销市中院作出的行政裁定,指令其继续审理此案。

  目前,该案仍在审理当中,贾主任相信,正义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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