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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拆迁律师:征地拆迁中的危房怎么鉴定?如何知道鉴定机构是否合法?
发布日期:2019-10-31点击率:748

  在征地拆迁中出现了一种怪象,就是当被征收人未与征收方就补偿一事签订补偿协议时,征收方便会为了达到拆迁的目的,通常会以违法建筑或是危房的名义强迫被征收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或是直接对下发危房或是违建房屋限期拆除的通知。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我们看到由于违法、暴力拆迁被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因此近年来在拆迁实践过程中便兴起了以上所说的新做法。

  郑先生在福清市某村有一处合法房屋,但因当地城市规划的需要,郑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到了福清市重点征地拆迁的范围之类。可因补偿太低,就与征收方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可谁曾想,福清市有关部门在未征得郑先生的同意以及在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就将郑先生的合法房屋以危房为由强制拆除了。随后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郑先生走上了维权之路,在慎重思考之后委托了凯诺律师。

  随后凯诺律师第一时间介入到案件当事,在审理期间,凯诺拆迁律师认为,根据住建部发布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郑先生的房屋不属于危房,而且也没达到要拆除的程度上,更不会危及公共安全,且检验单位没有资质,也没有送达给郑先生相关报告且郑先生没有收到任何的搬迁补偿方案以及征收补偿的材料。于此,依法律来看,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实属存在违法行为。最终,经法院审理判决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郑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此案中,征收方口中所称的郑先生房屋属危房,那么什么是危房呢?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同时在此案中我们也看到,鉴定机构并没有相关的鉴定资质。那么,在实践过程中我们应该怎么知晓鉴定机构是否合法?是否具备鉴定资质呢?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同时,根据我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依照以上法律规定来看,被征收人拿到危房鉴定报告时,应当先从相关网站上查询该机构的经营范围中是否包含了危房鉴定这一项,以及通过政府官网确定该部门是否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其目的是为了明确作出房屋鉴定报告的机构是否是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

  不过要注意的一点是,危房的鉴定只有房屋所有权人还有使用人可以递交申请,法律并没有赋予其他单位还有个人申请鉴定的权利。

  此案中疑点多多,问题多多,鉴定单位在鉴定之后并没有给郑先任何的报告,那么,也就是说,在被征收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征收方就强制拆迁了。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那么也就是说,房屋被鉴定成危房的,鉴定机构应当及时的将鉴定结果告知申请人,对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以及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房屋安全管理中心提出鉴定程序符合性审查或是鉴定结论可靠性审查的申请。

  农村危房改造是我国实施农村脱贫攻坚工程的一项内容,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共同策划,从2009年开始,中央国务院做出“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和扩大试点的要求”,之后省市便逐步开展改造试点工作。

  危房改造不同于征地拆迁,对危房改造的补偿标准,各地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的实际出发,参考农村危房改造方式、成本需求、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合理的确定拆迁补偿标准。

  同时还要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合理的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分类补助标准。

  当我们遇上拆迁却被告知此房屋是危房时,不要被吓到,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不要轻易的就相信相关部门的话,即便是被认定成了危房,也并非要被强制拆除,而是要经过合法程序的。因此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要了解相关规定,房屋拆迁是关乎老百姓的大事,马虎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