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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作强制拆除决定、未经催告房屋就被强制拆除?律师:这是违法行为!
发布日期:2020-02-19点击率:748

  实践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房子被认定成违法建筑。好多人会非常的疑惑“明明自己的房子住了几十年,经营了好多年没事,为什么在征收的时候就被认定成了违法建筑”,其实诸如此类的疑问的案件有很多,凯诺律师就曾办理过一起这样的案子。

  何先生是某市某村村民,其在所在村拥有合法的房屋。但随着城市各地不断的发展和环境整治,许多房屋面临着被拆的局面,而何先生的房屋正好也在其中。但是因给予何先生的补偿非常的低,所以何先生就没有与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但这让他没想到的是,在去年4月份的时候,相关部门让作出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该通知书中认定何先生房屋中的钢棚面积64.925平方米、搭建面积51.68平方米、三层加层面积64.925平方米、四层加层面积39.512平方米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违反了《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从而认定成违法建筑,且要求何先生自行拆除房屋。但因何先生未在期限内自行拆除,相关部门便在几天后对何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面对此种情况,何先生临危不乱,及时的联系到了专业做征地拆迁的凯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双方的沟通之下,何先生当即委托了凯诺律师。

  随后凯诺律师在经过商讨研究之后,指导何先生对相关部门的行政强制行为提起诉讼。经过法院开庭审理之后,法院认为,相关部门拆除何先生房屋既没有事先履行催告义务,也没有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及公告,更没有告知何先生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及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最后法院判决确认,相关部门强制拆除何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类似于何先生的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其实非常的多,但是国家三令五申的禁止违法强拆,禁止逼签、逼拆等行为。

  而且关于违法建筑的拆除,也不是说拆就能拆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另外,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5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据此,并不是所有的违法建筑都必须要拆,也并不是所有的违法建筑都可以直接强拆,如果相关部门没有依法以书面的形式送达催告书就强制拆除房子的话,那就侵害了被征收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就是违法行为。

  本案中,相关部门在没有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没有履行催告义务、更没有告知何先生相关权利之前就强制拆除房子明显是违反了上述规定。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实践中因相关部门赶工程常常会以违法建筑、无证、误拆等理由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对此大家一定要做好收集证据的工作,保存好强拆现场图片、视频,保存好与征收相关的文件,及时的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