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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以案说法——影响农民拆迁补偿的几个权力
发布日期:2020-03-20点击率:681

  征地拆迁中的知情权、申诉权、参与权等权力对被征收人来说非常的重要。但是也有个别地方在征收过程中侵害涉及被征收人利益的这些权力。

  刘先生是四川省村民,在当地承包了土地种植农作物,但是在2015年的时候,相关部门在没有依法依规履行张贴征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法定责职的情况下,将刘先生在内的土地进行了大面积的征收。刘先生对相关部门的这种行为充满了疑惑。于是委托了办案经验丰富的凯诺律师。

  凯诺律师在进入案件之后,为了更好的维护刘先生等人的权益,向相关中门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刘先生等人所涉征地项目的有关批文及材料。

  在陆续的收到相关部门的答复后,凯诺律师发现此次征收存在严重的未批先占的情况,为此凯诺律师针对当地《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向相关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批复。可是相关部门却以超过复议期限为由驳回了刘先生等人的复议申请,于是凯诺律师又针对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但是结果都不尽人如意。

  一而再再而三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之后,凯诺律师以及刘先生等人并没有放弃。凯诺律师针对前面的裁决向最高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查,认为刘先生等人所提出的诉讼是对复议结果不服引起的诉讼,理应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决裁定。

  类似于刘先生这样的情况在实际生活中非常的多,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征地拆迁时,应当要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以及申辩权、陈述权等、监督权相关权利。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的规定,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

  相关部门要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而且在《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均设置了多个条目,规定、规范征地依法报批前应实施的工作程序。

  地方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同时还要对拟征土地的权属、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等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也应当要与被征收人共同确认。

  征地拆迁涉及到广大被征收人的权益,因此应当要充分的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以及申诉权等,因为这将决定着被征地农民最终能获得多少的补偿。

  但是,实践过程中却常常有征收方不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侵害被征收人相关权益,导致被征地农民对征地事宜一无所知,在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怎么会得到保障呢?

  因此,在征地拆迁中一旦发现自己的权益被侵害,那么被征收人可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或是村务公开,要求相关部门履行公告职责。

  之后,如果若对补偿方案有异议,还可以依法申请听证,在多数人对补偿方案有异议时,相关部门应组织听证并根据建议及时的修改公布。

  最后凯诺拆迁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征地拆迁涉及到自己的切身利益,且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又关系着最终的补偿,因此在征地拆迁中一旦发现他们侵害自己的相关权利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