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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征地补偿是否合理,与这2个“文件”也有着必然的关系
发布日期:2020-04-21点击率:632

  在征地拆迁正式实施之前,征收方需要依法进行征收前期工作,如张贴征收启动公告、拟定安置补偿方案,被征收人也会在征收过程中陆陆续续的收到各种各样的文件及通知,像大家常见到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或是通知书、社会风险评估报告等文件。

  城市房屋拆迁时被拆迁人则会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安置补偿方案、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这些文件上面通常会有密密麻麻的字,有的被征收人没有因没有耐心看完则草草的在上面签了字,最后才发现补偿是非常的不合理,或是文件上面有非常大的漏洞等。

  凯诺律师提醒大家,无论是什么文件在拿到手的时候要认真的阅读,要知道征地拆迁中的每份文件都与自己的利益息息相关,尤其是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或是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时,一定要把握时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否则可能会遭到“强拆”或是“强征”。

  不过今天要给大家说这两个文件并非与被征收人无关紧要,而是也与被征收人权益密切相关,如果被征收人不注意,那么自己的合法利益也会有所损失。

  一、土地调查表

  所谓的土地调查表是当地相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权属、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的结果应当要与被征收人共同确认。

  而且土地管理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新《土地管理法》中的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据此,土地现状调查是必不可少的法定程序,征收方在正式实施之前应当要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并制定土地调查表。

  不过对于土地调查表,被征收人在进行确认时,一定要认真的核实,因为这也是要求拿合理补偿的法律依据。如果发现土地调查表上有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比如少登、误登,那么被征收人最好不要在上面签字。

  二、征询意见表

  征询意见表就是寻求被征收人的意见,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这一项是必须不可的,也是确保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必经程序。

  根据《国务抄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四条:“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袭、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百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在征收过程中必须要履行法定程序。对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被征收人是有权申请听证的。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相关部门没有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即未履行这个法定程序,就让被征收人签字,那么被征收人是可以拒绝在上面签字的。

  征地拆迁较为复杂,但也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利益,因此,如果在征收过程中遇到了违法行为、补偿不合理或是对相关文件有异议可及时的向有关部门反映,当然也可直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