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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能不能被撤销?这些情况下是可以的
发布日期:2021-10-29点击率:405

  行政机关作出征收集体土地用地批复,直接影响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实践过程中,却有地方在报批程序上就存含糊不清,不履行法定征收程序的情况。凯诺律师此前办理过一起具有深远意义的案件。

  张先生等9人是河南省人,因当地经济发展的建设原因,要对张先生在内的等18个村的土地进行征收。2018年8月13日,相关部门就拟征收土地的用途、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向村民委员会作出《征地告知书》,同日,张先生等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出具《征收土地确认书》。两日后,两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及被征地农户代表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进行签字确认。8月17日,相关部门向村民委员会作出《征地听证告知书》。

  在相关部门编制并逐级上报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等材料后,同年12月27日,相关部门作出《乡镇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批复》,并于同日向被申请人呈报《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请示》及相关材料,2019年4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乡镇建设征收土的批复》,同意征收某5个镇等某村等18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38.8492公顷,作为当地2018年第十一批乡镇建设用地,其中涉及张先生等人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0.6927公顷,其他农用地0.0184公顷,建设用地0.7610公顷,未利用地0.6691公顷,共计2.1412公顷(其中耕地0.6927公顷)。

  但是相关部门这一系列的操作行为,在张先生等人看来首先在报批程序上就有很大的漏洞,而且在征收过程中,相关部门并没有保障他们的知情权、确认权以及听证权等合法权利。于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再三思量过后,决定委托凯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助他们维护权益。

  凯诺律师介入到案件之后,立即起身前往现场进行了调查,在此同时又向相关部门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从现场调查的情况和获取的政府信息公开材料来看,相关部门作出的征地告知书并没有及时的向村民委员会送达。

  于是凯诺律师当机立断起草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撤销相关部门作出的征地批复。经过凯诺律师的努力,复议机关也最终作出了合理合法的复议决定,撤销了省人民政府作出的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捍卫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实践生活中,像张先生等人在征地拆迁中所遇到的情况非常的普遍,因征收程序复杂,许多地方为了尽早完成征收工作,通常会模糊掉一些征收程序以达到他们希望的目的,但这是法律不允许的,也是违法的。无论是何种情况下的征收,都必须要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听证权等权利,不能因赶工程就不顾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中就提到,征收土地的要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告知被征收土地方案,征地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要在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明显位置张贴,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调查情况以及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等,相关部门要与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共同确认。

  而且在《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也都有明确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但是本案中,相关部门不仅在批复程序上存在违法之外,且也没有依法张贴征收公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的征收程序,这确确实实是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征地批复并不是不可诉的,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不服或是认为征地报批程序存在疑问时,是可以通过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来进行救济的,只要是违法的,那么就能依法的撤销相关部门作出的征地批复,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