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律师网—北京土地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土地律师  北京土地律师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集体土地征收中如何撤销“征地批复”文件?
发布日期:2022-03-31点击率:357

  集体土地征收不同于国有土地征收,征收集体土地不仅征收程序复杂繁琐,而且也很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合理、违法等情形。一般情况下,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相关部门在正式之前需要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对拟征收土地现状进行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落实补偿安置等等,在完成这些前置程序之后方可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那也就是说,只有依法获得征地批文之后,相关部门才可以正式启动征收工作。那么在征收过程中,如果有被征收人对征地批文不服,认为征地批复不合法的话,应当如何撤销征地批复呢?下面我们就结合凯诺律师办过的一起真实案例来为大家浅析一下

  张某某等人在河南省xx村各有房屋一处,后来因当地项目所需张某某等人的房屋被征收。但是相关部门在具体征收时,却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发布有关补偿标准、征地批复等相关的征地文件。张某某等人委托凯诺律师后,凯诺律师第一时间指导张某某向相关部门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所获得的材料,凯诺律师又指导张某某等人向有关部门提起了行政复议。

  征地批复可复议

  首先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土地批复文件是可复议的。虽然,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被征收人如何对补偿决定或是批复文件不满意时的救济途径,但是,山东省此前发布的《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却有明确的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征收土地批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因此,我们大家在土地征收中,如果对土地批复文件不服,或是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那么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那么征地批复文件应如何撤销呢?

  01

  审查有没有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

  集体土地征收中,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是重中之重,所以相关部门应当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这也是被征收人知道自家有没有在征收范围内、补偿标准是多少的重要途径。

  然而实践中,有的征收方为了省事,却常常违反法律法规,既不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也不发布补偿安置方案,这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

  就本案而言,凯诺律师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等途径得知,虽然相关部门就拟征收土地的用途、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向村民委员会作出《征地告知书》,村民委员会出具《征收土地确认书》,但是出具《征收土地确认书》的时间却明确早于《征地告知书》,这显然是不合法的。

  而且,相关部门提供的材料仅仅只证明了《征地告知书》和《征地听证告知书》向村委会进行了送达,却不能证明这两个文件有按照相关规定在被征地范围内进行了张贴,并且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征收人对征地事项已知情。那也就是说,相关部门的征收行为,已经明显违反了法律法规,侵犯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

  02

  审查有没有保障被征收人听证权、确认权

  征地拆迁中,听证权、确认权也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权利,如果大家对相关部门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那么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听证,并且相关部门也需要就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也需要与被征收人进行确认。《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可本案中,相关部门在履行征地告知、现场调查确认、征地听证等程序的过程中,便存在没有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确认权的情况,所以,相关部门的这部分征收行为也是不合法的。

  03

  查看征地批复文件是否超过2年有效期

  一般而言,征地批复文件的有效期只有两年,一旦过了两年,那么该文件自动失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十九)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因此,在遇到土地征收时,可及时地查看征地批复落款日期,一旦发现该征地批复文件超过了期限,那么该征地批复文件一般来说是无效的,也是不合法的。此时,被征收人可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总之,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如果遇到这种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被征收人一定要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依法撤销征地批复,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