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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关于“合村并居”你需要知道的三点
发布日期:2022-04-08点击率:347

  近几年新出现的以“合村并居”“合村并镇”以及“村庄撤并”为名的搬迁活动,想必大家都不陌生。不过不可否认的是,合村并居已然成为农村发展到城镇的必由之种,而且最终受益的也将是广大农村居民。也就是说,当下无论是以合村并居为名的搬迁项目,还是以合村并镇、村庄撤并为名的搬迁项目,都是今后推进农村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而且在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以及政府工作报告中均有提到。

  但是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在合村并居过程中,也会存在一些较大风险,比如操作不够严密,导致出现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现象,如强拆村民房屋或是给予极低的补偿等等。那么在“合村并居”“合村并镇”等类似搬迁项目中,农村居民应当知道哪三点才会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1、必须要坚持自下而上、村民自治、农民参与等

  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指出,落实乡村振兴为农民而兴、乡村建设为农民而建的要求,坚持自下而上、村民自治、农民参与,启动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因地制宜、有力有序推进。坚持数量服从质量、进度服从实效,求好不求快,把握乡村建设的时度效。立足村庄现有基础开展乡村建设,不盲目拆旧村、建新村,不超越发展阶段搞大融资、大开发、大建设,避免无效投入造成浪费,防范村级债务风险。统筹城镇和村庄布局,科学确定村庄分类,加快推进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编制村庄规划,严格规范村庄撤并。

  从以上的内容中我们可以大概知道,无论是合村并居,还是合村并镇、村庄撤并,必须要建立在与老百姓协商,征求老百姓意见的基础上。而且有地方也有明确规定,在《江苏省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农村“合村并居”工作程序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就符合“合村并居”条件的村(居)委会提出建议。

  也就是说,在合村并居这样的搬迁活动中,无论实施主体是谁都不可以强迫农民搬迁,否则就违反了合村并居的初心。

  2、遇到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拒绝搬迁

  合村并居、合村并镇等不同于征地拆迁项目,这类搬迁项目中必须要遵循老百姓自愿原则,必须要充分听取农民老百姓的意见,保障其的参与权、知情权等,不可以强迫农民上楼,不能以“一刀切”的方式强拆村民房屋。

  根据《江苏省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农村“合村并居”工作程序的指导意见》中的规定,在“合村并居”过程中,要做好自上而下的规划布局和自下而上民意收集,通过“四议两公开”机制,引导居民群众共同参与、全程参与,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

  因此,实践过程中,如果有老百姓遇到街道办或是村委会等其他部门有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比如强拆自己家房屋、强迫其搬迁上楼等,那么可以拒绝搬迁,然后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3、补偿原则上是不能低于其原有生活水平

  一般在征地拆迁中,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土地的补偿、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社会保障费等,其中,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的,其补偿原则是不得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保障其长远生计有保障。但是关于合村并居这类搬迁项目,法律上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补偿标准。

  不过,需要大家注意的是,虽然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具体的补偿标准,但是合村并居的初心是为了改善农村生产和生活方式,提高农民收入和生活水平,改善农村的居住环境,所以,给予搬迁农民的补偿原则上来说也应不低于其原有的生活水平,否则就违背了合村并居的初心。

  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合村并居过程中,如果给予你的补偿很明确会降低自己原有生活水平时,那么一定不要在搬迁协议上面签字,可以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地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