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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深拆迁律师 补偿安置协议不是自己所签的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3-02-02点击率:174

  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后,需要以书面的形式订立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上面必须要有双方当事人的亲笔签字和手印或是盖章,然后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完成搬迁和补偿职责。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被征收人指的是房屋所有权人或是土地使用权人,征收方一般只能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协议。但是实践中却存在这样的情况,就是有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方制定的补偿标准不合理,不符合法律法规,于是便拒绝与征收方签订协议,过了一段时间去与征收方商谈补偿时被告知其已经同意签字了,而且补偿协议上也已经有被征收人的名字了,直接叫领走拆迁补偿款。

  补偿不合理,却被告知已签协议在征收中并不少见,在征收中,村委会经常扮演着双面人,为了协助征收方尽快完成搬迁工作,经常会在被征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模仿其字迹代替被征地农民签订不合理的补偿安置协议,可是村委会代替村民签订补偿协议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在被征收人认为补偿不合理且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替村民签订协议是违背被征收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那么,对于村委会已经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的,该协议还是否有效呢?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协议是没有经过自己同意的,其也没有授权给村委会让替自己签订协议,那么对于这样一份协议,被征收人可以不要追认,就是不要同意这份协议的合法性,不要将协议拿走,同时也不要领取征地拆迁补偿款。

  根据《民法典》中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上述的法律法规用大白话来说就是,村委会未经过被征收人同意就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无权代理,是违法行为,所以只要被征收人不认同,不追认该协议的合法性,那么该协议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属于无效的协议,不会对被征收人产生实际的影响。

  实践中,如果有征收方非要按照与村委会所签订的协议将补偿款打入自己账户(或已经打入低补偿),那么建议被征地农民不要动这笔拆迁补偿款,及时地收集证据材料,及时地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启动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