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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补偿纠纷律师:未经登记的房屋若是在这些时间段建成的,则应当要给予补偿
发布日期:2025-08-20点击率:229

  北京补偿纠纷律师:未经登记的房屋若是在这些时间段建成的,则应当要给予补偿

  对于未经登记的房屋应该如何认定和处理呢?哪些时间下建设的未经登记的房屋,可以拿到补偿呢?

  首先,相关部门在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时,需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及规定进行,在调查、认定时需要结合房屋的始建年限,房屋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进行登记的原因等来初步确定房屋是违法建筑还是合法建筑,比如房屋是否存在招商引资或者是历史遗留问题等,这是确认房屋违法或合法的重要因素。

  其次,若房屋是在以下几个时间阶段建成的,从原则上来说,相关部门应当要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征收补偿。

  1、房屋是在1984年之前建成的

  在1984年之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就连老百姓非常熟悉的《土地管理法》也才是在1986年施行的,而《城乡规划法》则是在2008年才开始实施。所以,对于在1984年之前建设的房屋,从原则上来说不宜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需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这在地方发布的相关补偿办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比如《南宁市武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1984年1月5日以前建成的单位自管成套公有住房、直管成套公有住房和私人自建房,取得规划、土地、建设报批准手续之一的房屋,按认定建筑面积的100%以该征收项目同类房屋分类评估单价给予货币补偿。

  《临海市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中规定,在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颁布前建成的房屋,按合法建筑进行评估补偿,被征收人应提供相关建造时间事实依据。《北碚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中规定,在《城市规划条例》颁布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施行前,即在1984年1月5日(含)至1990年4月1日前建成的未经登记建筑,若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补偿。

  也就是说,只要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建房时间的相关依据,或者是能够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建设报批手续等之一的材料,就可以拿到相关的补偿。当然 了,也有极个别的地方并不会要求提供这些材料,只要房屋是在1984年之前建的,或者是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则就会按照合法房屋给予被征收人补偿的(具体看地方发布的有关规定)。

  2、1984年至2013年10之间建设的房屋

  根据《临海市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中的规定,如果房屋是在1984年至2013年10之间建成的,若被征收人有土地使用权证,有相关的规划许可证,或者是有审批存楼资料,那么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可以按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

  3、2013年10月之后建设的或新增的房屋,若没有相关的审批手续,也没规划许可证,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等,从原则上来说则不予任何的补偿。

  不过话又说回来,对于无证房屋的认定和处理,每个地方规定的时间节点都不一样,但是认定原则应当都一样,就必须要结合无证房屋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如果实践过程中遇到,相关部门仅以有证或者是无证,甚至仅依据航拍图就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要求被征收人马上搬迁,且不予任何的征收补偿,那么此时被征收人一定要马上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为以后维权做准备。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对于未经登记的房屋进行认定调查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必须要依法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若认定程序不合法,比如认定工作是在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拒绝搬迁的情况下,那么对无证房屋的认定目的自然也就存在一定的问题,从实践过程中来看,这很有可能是征收方想以拆违促拆迁,达到最终的征收目的,所以对于被征收人来说,一旦遇到种情况,要马上咨询专业律师,若有必要,尽快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