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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拆迁律师:法律文件怎么送达给被征收人?
发布日期:2025-09-01点击率:182

  北京农村拆迁律师:法律文件怎么送达给被征收人?

  征地拆迁事关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关系着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在推进征收工作时,征收方必须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的征收程序、征收补偿标准(征收补偿原则)来进行,实现征收目的。

  对于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给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偿不能低于被征收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被征收房屋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就是若被征收房屋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为每平方米5000,那原则上来说就,评估机构在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就需要参考这个标准来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

  只不过,从实践过程中来看,不管征收程序合不合法,有绝大多数被征收人都会认为征收方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不符合法律法规,也就是补偿标准不合理,认为补偿标准无法保障自己被征收以后的生活水平,从而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但对于征收方来说,一旦被征收人不愿意交出土地,不愿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必定就会影响征收进程,其无法按照原计划完成征收工作,实现征收目的。因此有个别征收方为了推进征收工作,则会以各种手段强迫被征收人同意其认为较低的补偿标准,让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而最常见的手段就有征收方将被征收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或者是将被征收房屋以房屋老旧为由鉴定为危险房屋,对被征收人作出危险房屋限期拆除通知书,要么就是将房屋直接强制拆除等等。

  从原则上来说,相关部门在对被征收人作出相关法律文件之后,需要依法及时送达给被征收人。可是实践过程中却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就是个别的相关部门在送达其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征收补偿安置决定等文件时,不管被征收人在没在家,或者同意没同意,会直接将该文件张贴在被征收人家的大门上,以至于有的被征收人知道该文件时都已经是几天后的事情了。那么征收方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征收补偿安置决定等文件直接贴在大门上的行为是否合法呢?

  这里凯诺拆迁律师可以很明确地告诉大家,根据《行政处罚法》中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换句话来说就是,相关部门作出法律文书后,必须是在被征收人在家的情况下,当面送达给被征收人,对于被征收人不在家的,或者是被征收人对征收方作出的文件拒绝签收的,相关部门需要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将相关文件送达给被征收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第八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