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烈庆祝北京凯诺律所建所九周年...
沈阳于洪区当事人,你们的土地承...
舟山岱山县当事人,你的与国资公...
济南市大桥街道当事人,你们的村...
山西忻州市解原乡当事人,你们的...
安徽马鞍山含山县当事人,你的宅...
齐齐哈尔昂昂溪区当事人,你的土...
佳木斯同江市当事人,你的土地转...
北京丰台区蒲黄榆当事人,你公司...
呼和浩特土默特左旗当事人,你的...北京拆迁补偿律师:评估机构是由谁来确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单位的,需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拆迁奖励费、安置补助费等等,其中,被征收房屋价值最终的补偿是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换句话来说就是,被征收人最终能拿到多少补偿,可以说直接取决于评估机构怎么来评估。所以,对于被征收人来说,评估环节则十分的重要。如果在评估阶段出现一个小漏洞,都会导致被征收人的利益直接受损,比如说评估机构选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