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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土默特左旗当事人,你的...北京拆迁补偿律师:安置协议中要有哪些内容?什么是空白协议?
签订协议可以说是征收拆迁过程中的最后一道前期的法定程序。从《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双方需要就协商好的所有补偿事项均应落实在书面上,也就是双方需要就所有的补偿事宜签订一式两份或三份的补偿安置协议,包括具体的补偿标准,如每平方米是按多少钱予以补偿,最后补偿的总金额是多少,安置房是提供多大的,也就是具体的安置房面积,朝向、位置,具体的补偿方式,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具体的补偿对象,以及具体的停产停业损失费的标准、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搬迁费的标准,过渡期限是多久,过渡方式是什么,过渡期限又是多少,具体的违约责任又是什么等等均要全部落实在协议中。
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那么被征收人与征收方需要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履行各自的义务,也就是征收方需要在协议中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被征收人具体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费(如果征收范围内涉及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话,则还需要给予宅基地的补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拆迁奖励费等。而被征收人则需要在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前提是已经拿到了征收方发放的补偿款),任何一方都不能违反协议中的每一项约定。
也就是说,首先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要有上述我们提到过的几项重要的补偿内容。其次征收方需要及时落实相应的补偿。然而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征收方让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上却什么具体的内容都没有体现,几乎所有的补偿内容都以空格的形式来代替。那么,对于这样的补偿安置协议,作为被征收人来说应不应该签订呢?
事实上,什么内容都没有的补偿安置协议实质上就是空白协议,但是空白协议从法律层面来说是不合法的,我们再次强调一遍,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要有具体的补偿事宜,如果一切补偿事项都以空格来代替,那么对被征收人来说是有很大风险的。所以,在什么补偿内容都没有填写时,建议被征收人最好不要签。换句话来说就是,哪怕征收方口头上已经承诺给了被征收人,或者说是答应了被征收人提出来的相关条件,只要没有具体明确在书面上,被征收人都可以直接选择拒绝签订。
空白协议签订后,对被征收人会有很大的风险,比如征收方在空白的补偿安置协议上最后填写的补偿金额并非是双方协商好的,或者是安置房面积明显比被征收房屋小,又或者是,征收方以各种理由否认自己已经承诺给予被征收人的条件等等,导致被征收人最后什么也没有拿到,还要倒贴租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