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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拆除林地建房 修复生态环境
发布日期:2020-11-03点击率:650

  近年来,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生态环境损害的案件有所增长,运用法律武器保护青山绿水,保护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成为迫在眉睫的重要课题。因此,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打击破坏自然生态环境,注重生态环境修复显得尤为重要。

  沾益花山湖风光

【案例介绍】

  2002年6月1日,陈某与沾益县播乐乡某村委会签订了《沾益县退耕还林承包经营合同书》,约定由陈某享有位于老虎洞7.3亩的林地承包经营权。2009年6月27日,沾益县人民政府向其颁发了林权证书,载明陈某承包经营的老虎洞7.3亩林地的四至界限为:东至公路下面的牛车路、南至本宗地边牛车路、西至松树林边、北至播乐公路。

  2018年8月22日,黄某以该林地范围内自己耕种的3亩土地系其享有承包经营权为由,将其中的2亩土地作价46000元流转给被告陈某生,陈某生在该2亩土地范围内建盖房屋后引发纠纷。陈某遂以侵权为由将陈某生及黄某诉至沾益区人民法院,要求拆除林地上的建筑,恢复土地原状,并赔偿损失2万余元。

  【法院裁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本案所涉林地已经登记发证,林地的使用权已经依法确认给陈某享有,陈某依法对其承包的林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黄某擅自将陈某登记林地范围内的2亩土地流转给陈某生的行为,侵害了陈某的权益,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的侵权责任。对于陈某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发生的费用属本案纠纷必要支出的费用,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陈某生、黄某停止对陈某老虎洞2亩林地的侵害,并由陈某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拆除其在该林地上建盖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搬走相关拆除物资和建筑废料。

  【环境保护寄语】

  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我们要向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决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守住珠江和长江上游的生态安全,需要我们共同努力!来源: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