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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12-16点击率:2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永嘉县林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永嘉林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专项资金是指由县级及以上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永嘉县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林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四条 林业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永嘉县财政局、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上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对本县林业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等相关意见,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林业专项资金由永嘉县财政局、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项目单位按职责共同管理。

  第六条 永嘉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林业专项任务计划申报方案和林业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项目单位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出林业专项任务计划申报方案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年度林业专项任务,组织项目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提出专项资金总体绩效目标,开展林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并督促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第八条 项目单位负责做好项目申报、组织实施、资金拨付,切实履行好项目和资金管理职责,确保林业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九条 林业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省级林业专项资金和县本级林业资金。

  第十条 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森林资源管护、国土绿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等生态保护方面。森林资源管护支出用于天然林保护管理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主要是对停伐后的天然商品林,国家级公益林等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以及停伐后的非国有天然商品林、非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国土绿化支出用于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以及油茶、油用牡丹等木本油料营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支出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含湿地类型)的生态保护补偿与修复,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维护与相关治理,专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等。湿地等生态保护支出用于湿地保护与恢复、退耕还湿、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等湿地保护修复,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业生产救灾等林业防灾减灾,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极小种群野生植物保护、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保护补偿等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不含国家公园内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以及林业科技推广示范等。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主要用于我省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和国家公园等方面。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主要是指天保工程区外天然林停伐补助,用于停止国有天然商品林采伐后,保障国有林经营管理单位正常运转、职工基本生活,以及国有林场改革和产业转型等相关支出。国家公园补助用于国家公园勘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生态保护补偿与修复、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教育与生态体验、保护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以及自然资源所有权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且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期间委托地方政府代行的国家公园的人员机构等相关支出。

  第十二条 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永嘉县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工作,以及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局认为需要支持的其他工作任务。主要包括:林业发展方面的木材战略储备和珍贵彩色森林、“一村万树”示范村建设,造林、森林抚育,林区道路建设,林业科技推广和标准化示范,林权抵(质)押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林木种苗培育,野生动植物人工繁育(培植),林下经济发展和木本油料发展等任务;资源保护方面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矿山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建设,森林古道修复,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防治,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抢救保护、疫源疫病监测,生物多样性保护,古树名木保护,林木良种基地、种质资源库和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现代国有林场建设,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林业资源本底调查,木材检(巡)查和林业工作站标准化建设等任务。

  第十三条 县本级林业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永嘉县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工作,重点支持现代林业发展、森林(湿地)资源保护和管理及县委县政府确定的林业重点工作任务等。

  (一)现代林业发展的扶持对象包括实施林业发展的国有林业单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林业企业、林业经营户。支持重点:木本油料、木材战略储备林、彩色健康森林等主导产业发展,省级现代林业园区建设、林业节水灌溉暨林下经济发展、森林多功能开发利用等新兴产业发展,林木种苗、林业科技推广和森林食品基地质量安全等林业基础保障,林区道路建设,林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和贴息等。

  (二)森林(湿地)资源保护的扶持对象包括开展森林和湿地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的县林业部门、省级以上森林(湿地)类自然保护区(小区、公园)、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等林业基层单位。支持重点:森林消防装备和设施建设、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湿地保护与恢复、森林与野生动物类生物多样性保护、珍稀物种拯救与保护、林木良种和种质资源库建设及保护能力建设。

  (三)森林(湿地)资源管理的扶持对象包括开展森林、湿地资源调查监测、执法管理和信息化管理等工作的资源调查监测单位、林业执法机构以及其他林业单位。支持重点:森林生态状况调查监测、林业执法与调处等。

  (四)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林业重点工作任务。

  第四章  申报和分配

  第十四条 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谋划一批、储备一批”的思路,遵循“政策导向、规划引领、突出重点、结构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建立林业项目储备库。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提前储备、滚动入库,林业项目申报原则上应从储备库中择优选取。

  第十五条 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上级部门要求,结合当地林业发展实际,组织项目单位开展年度林业专项任务资金计划申报工作。项目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重大重点建设项目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申请有关部门组织专家会审。

  第十六条 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上级林业专项资金和本级林业专项资金下达计划和绩效目标,按照林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原则,会同永嘉县财政局拟定资金分配方案。

  第五章  资金下达和使用

  第十七条  林业专项资金实行“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属于工程建设管理范围的,按照永嘉县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专项结余结转资金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对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单位,控制安排新增资金。

  永嘉县财政局根据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实施进度进行资金拨付,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拨付专项资金,并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项目单位应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林业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不得用于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办公经费等不符合规定的支出。省级林业专项资金可以统筹安排其支持的范围。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其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无关的支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其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改革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实行林业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制度。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应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林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定期对林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资金到位及使用、建设进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同时接受上级部门的绩效评价和资金稽查等。

  第二十一条 对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节轻微的,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停止拨款或收回专项资金,扣减或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涉及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永嘉县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永林〔2017〕155号文件)同时废止。来源:永嘉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