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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雷山县境内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3-05-19点击率:13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各科室站: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牢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进一步加强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雷山县境内森林资源保护,确保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提出“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的重要指示作为保护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资源工作的根本遵循,共同发力做好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雷山县境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地林木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涉林案件查处及各类自然灾害防治等工作,有效保护保护区内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维护区内生物多样性和森林生态安全。

  二、工作目标

  (一)坚持保护优先,注重科学管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把雷公山森林资源作为生态系统保护的首要任务,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硬约束,层层压实属地管理责任,措施落实到地块,责任明确到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管好、护好森林资源。

  (二)创建责任体系,推动全民参与。以林长制为依托,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管护网格体系建设,积极引导动员广大群众共同参与,营造尊重自然、爱林护绿的浓厚氛围,形成护林有责、管林尽责、分工协作、共同发力的管林、护林工作格局。

  (三)坚持问题导向、推行因林施策。科学分析山情、林情、社情特点,统筹兼顾、分类施策、多措并举,全面提升森林生态、社会、经济三大效益。

  (四)坚持依法治林、健全完善机制。在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依法治林管林,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长效机制,维护林区安全稳定。

  (五)严格考核制度,强化责任监督。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区内“山有人巡、树有人管、林有人护”。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机制,形成合力纵深推进森林资源保护。在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及其林长巡查、信息报送、公示通报、考核激励问责等“五项配套制度”的基础上,建立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资源保护定期协商工作机制。成立雷山县人民政府与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定期协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法律法规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对重要事项进行会商和研判,分析存在的困难、问题和风险,提出解决问题、防范化解风险的办法和措施,明确有关单位的工作要求和职责,严防各类破坏雷公山国家自然保护区(雷山县境)生态环境和保护对象行为的发生,确保保护区内各类森林资源的安全。协商工作制度实行工作通报和联席协商会议两种方式。其中工作通报每个月一次,协商联席会议每个季度一次(如有特殊事项可以适时召开)。(牵头部门:县林业局,责任单位:雷公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州生态环境局雷山分局、县公安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应急局、县乡村振兴局、雷山供电局、县司法局、县教育科技局、丹江镇人民政府、西江镇人民政府、大塘镇人民政府、永乐镇人民政府、方祥乡人民政府;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二)严格执法,确保森林资源安全。实行最严格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完善雷公山自然保护区义务扑火队伍体系建设,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林业生态红线管控,严格林地用途管制。要加强执法力度,强化依法治林,持续开展“六个严禁”、森林督查、“绿盾”行动、严厉打击毁林专项行动等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毁林烧炭、非法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挖滥采野生植物等违法活动。对涉及到保护区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的生态破坏行为的案件线索,按照黔东南州林业局、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地内四类违法行为执法权涉及相关事务移交工作的通知》黔东南林字〔2021〕16号要求,及时移交生态环境部门查处,并配合做好有关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对其它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由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查处。雷公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雷山分局、县林业局和县公安局要建立联动联勤机制和建立联合执法机制,适时组织开展重大风险隐患、案件线索排查和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要落实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行刑衔接机制,加强行政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案件移送等工作的协调配合。(牵头部门:雷公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雷山分局、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压紧压实责任、强化工作落实。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进一步压紧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利用县区联席会议制度,紧急重要情况及时召开会议,研究保护区联防联控工作,构建群防群治工作格局,形成强大工作合力,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牵头部门:县林业局,责任部门:雷公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州生态环境局雷山分局、县公安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应急局、县乡村振兴局、雷山供电局、县司法局、县教育科技局、丹江镇人民政府、西江镇人民政府、大塘镇人民政府、永乐镇人民政府、方祥乡人民政府和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方祥、雷公山、桃江、西江管理站;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四)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各有关部门、乡(镇)要深入林区、社区和校园开展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森林防火等方面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利用巡逻车、敲锣喊寨、宣传标语、宣传资料、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在村寨及周边播放森林防火及森林资源保护等宣传内容,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牵头部门:县司法局,责任单位:雷公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州生态环境局雷山分局、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教育科技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丹江镇人民政府、西江镇人民政府、大塘镇人民政府、永乐镇人民政府、方祥乡人民政府;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五)强化护林员管理。保护区内的生态护林员、天保护林员按照渠道不变、综合使用、统一管理、各记其功的方式实行网格化管理,按网格责任区域落实巡山护林责任。保护区雷山县辖区内形成在村级林长的管理下,天保护林员组织指导生态护林员开展巡山护林、政策宣传、卡点值守的森林资源保护工作机制。雷公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雷山县境内各管理站包片林政员与村级林长共同对护林员开展考核工作,并将将考核结果按月报送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对不履职或不能胜任护林员岗位的人员,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后进行解聘改聘。要建立护林员管理监测系统,动员广大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完善网格护林员队伍,形成全县动员、全民动手、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护林有责、管林尽责,分工协作、共同发力的工作格局。(牵头部门:县林业局,责任单位:雷公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县财政局、丹江镇人民政府、西江镇人民政府、大塘镇人民政府、永乐镇人民政府、方祥乡人民政府;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四、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雷山县境内森林资源的保护,成立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雷山县境内森林资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张建明?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唐秀俊?雷公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副局长

  副组长:李??剑?县林业局局长

  ????????李??宁?雷公山自然保护区资源林政科长

  ????????何兴文?州生态环境局雷山分局局长

  ????????文??豪?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员单位由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林业局、州生态环境局雷山分局、县公安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应急局、县乡村振兴局、县供电局、县司法局、县教育科技局、丹江镇人民政府、西江镇人民政府、大塘镇人民政府、永乐镇人民政府、方祥乡人民政府和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方祥管理站、雷公山管理站、桃江管理站、西江管理站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由李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李宁、王兴权2位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组织推进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雷山县境内森林资源保护各项工作任务落实。相关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保护区内的森林防火、安全生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生物多样性、自然资源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好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兑现及考核管理,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各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行政案件查处工作,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负责森林火情前期处置工作。协助成员单位开展在保护区内各种违法建设活动的查处。

  县法院:依法审理涉及自然保护区破坏生态环境案件,做好破坏生态环境案件以案释法、法律宣传等工作。

  县检察院:指导有关成员单位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依法履行相关法律监督职能职责。

  县公安局:协助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在保护区内雷山县境内开展各类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排查整治及防范,依法受理涉嫌犯罪的破坏生态案件查处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指导和协助在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雷山县境内各类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办理工作;协助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做好在保护区内雷山县境内的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在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雷山县境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土地违法、违规建筑等案件的查处工作,受理自然资源资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协调保障在保护区雷山县内林业生态建设用地,负责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

  州生态环境局雷山分局:负责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简称“四类事项”)造成生态破坏的案件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对以上四类案件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做好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雷山县境内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服务和生态环境监管工作。

  县应急局:统筹全县应急救援力量,按规定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做好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雷山县境内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协调和统筹公安、市监等部门和属地政府按照职责分工,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存储、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行为,严防因以上非法行为造成森林火灾事故。

  县农业农村局:做好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雷山县境内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监测,负责职权范围内的行政案件查处。做好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雷山县境内基本农田范围内农田林网、机耕路、沟渠边林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做好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雷山县境内有关职权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作和监管工作。

  县水务局:做好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雷山县境内各类建设活动水土流失保护、水资源利用监管等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指导和协助相关成员单位在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雷山县境内各类建设项目的立项和争取相关政策支持。负责指导保护区内雷山县境内推进造林绿化、森林资源保护、林业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申报,积极争取项目资金。

  县财政局:积极筹措资金,扶持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雷山县境内各类社会事业发展。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指导和协助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雷山县境内各类文体广电旅游建设项目事业发展。

  县乡村振兴局:指导和协助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雷山县境内各类乡村振兴建设项目事业发展。

  县交通运输局:在雷公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指导下,开展好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雷山县境内公路红线范围边坡的抢险救灾、生态修复工作。

  县供电局:做好雷公山自然保护区雷山县境内的输电线路隐患排查及整治。

  县教育科技局:做好中小学校定期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小手拉大手、森林防火共相守”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升中小学校全体师生的森林消防安全知识,增强森林火灾防范的责任感。

  县司法局:做好涉及雷公山保护区雷山县境内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人的集中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

  丹江镇人民政府、西江镇人民政府、大塘镇人民政府、永乐镇人民政府、方祥乡人民政府:履行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雷山县境内社会经济发展和保护森林资源的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职责。来源:雷山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