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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睢宁县当事人:您的案情材料...未经审批将耕地出租建房 土地租赁合同无效
2007年,吴某与陈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吴某将自家承包的4亩耕地及荒地一起租赁给陈某建设厂房,期限自2007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陈某承租后,在土地上搭建厂房用于生产经营,并一次性支付了所有租金。
2009年,原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因吴某家庭承包的土地未经依法办理用地手续而擅自占用耕地建造厂房,对吴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土地、自行拆除所建建筑、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
后吴某经催告仍未自动履行、陈某也未配合拆除厂房,该耕地上陈某建造的厂房后被强制拆除。陈某遂将吴某诉至江北法院,请求吴某返还强制拆除后未使用土地期间的租金、赔偿厂房损失等。
江北法院经审理认为,除法定情形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如确需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案土地属吴某家庭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陈某租赁该土地并非用于农业建设,而是用于建造厂房进行经营,改变了土地的用途,且未办理相应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故该份土地租赁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
江北法院遂判令吴某返还陈某未使用土地期间的租金,并根据具体过错程度赔偿陈某因此所造成的损失。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