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3月至6月,张某在未取得土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因修建碎石厂在某村垃圾填埋场内安装打砂设备,现场被工程机械设备多次碾压,堆放有建筑材料(鹅卵石),修建了厂房、水泥路面(已硬化)。现场占用地块面积约210亩,其中,林地面积约190亩,林种为防护林,对生态资源造成严重破坏。【调查与处理】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发的森林督查图斑,某区林业局于2021年2月立案调查发现,张某因开设碎石加工厂,在该村垃圾填埋场内占用林地面积190亩,已涉嫌犯罪,遂于2021年3月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21年10月29日,当地法院对张某做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据张某供述及调查鉴定,张某共计严重毁坏农用地190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该案为众多需利用林地的企业和个人敲响了警钟,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不仅要缴纳罚金,还要面临被判刑坐牢的惩罚措施。企业个人在利用林地时应合法合规办理手续,不应抱有侥幸心理,害了自己,更损害了生态环境。
来源:奈曼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