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2024年6月5日是第53个世界环境日,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我国第10个环境日,今年环境日主题是“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近期,我院审理了一批滥伐林木,非法收购、运输滥伐的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等涉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严厉打击乱砍滥伐和毁林开垦等违法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共同推进美丽宁都建设,宁都县人民法院向社会各界组织、团体及广大人民群众发出如下倡议:
一、不得超限额、超范围采伐林木,非法采伐重点保护树木、珍贵原生树木,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采伐林木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后方能进行,采伐人员须持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并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时间、地点、面积、树种、蓄积、时限、采伐方式等)进行采伐,林木采伐结束后,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二、不得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性质及用途。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取得林地审核同意书,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临时使用林地,需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不超过二年,严禁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应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三、不得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滥伐或无林木采伐许可证以及其他无合法来源的木材。严禁非法运输、经营、加工和使用疫木及其制品。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保护森林,人人有责。如出现违法采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非法收购、运输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现他人存在上述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当地乡镇、林业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举报。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