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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权属争议的法律处理边界
发布日期:2026-03-24点击率:43

  林地权属争议的法律处理边界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福鼎某村委会以排除妨害纠纷为由,将胡某诉至福鼎法院。福鼎某村委会诉称,1982年原福鼎县人民政府向该村集体成员分别颁发了3份《自留山证》,对应铁炉坑地块的自留山,面积分别为4亩1分、4亩1分、4亩9分,现三人已过世,依据《土地管理法》,上述自留山属村集体所有。2022年福鼎市自然资源局测绘调查显示,上述自留山证所载明的地块与测绘位置图基本吻合。福鼎某村委会以胡某未经同意,擅自毁坏林木、开垦土地并种植茶树为由诉至福鼎法院,要求判令胡某清除茶树、恢复原状、停止妨害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胡某辩称,本案实为自留山林地权属争议,应由福鼎市人民政府处理,且福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已撤销镇政府将争议林地确权给该村集体的决定,福鼎某村委会主体不适格,其持有争议林地林权证且长期经营,福鼎某村委会主张的地块与实际争议地不一致,应驳回起诉。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单位之间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本案中,确认涉案争议自留山林地归村集体所有的处理决定已被撤销,且尚未重新确认权属,导致涉案争议自留山林地权属不明。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法应驳回福鼎某村委会的起诉。

  典型意义

  1.明确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本案强调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的法定程序重要性。当涉及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时,当事人应首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处理,而非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一程序规定旨在确保行政机关凭借专业职能和调查手段,对历史遗留的林地权属问题进行全面、准确的认定,避免因司法程序对行政职权的不当介入而导致处理结果的偏差。

  2.强调权属明确是民事诉讼前提。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明确了“权属明确”是提起林地排除妨害等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若林地权属处于争议状态,未经行政机关确权,当事人直接以排除妨害等为由起诉,法院将因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这一裁判规则引导当事人在处理林地纠纷时,优先通过行政确权程序解决权属争议,再依据明确的权利归属主张民事权益,避免浪费司法资源。

  3.引导公众依法维权。当发生林地权益争议时,当事人应首先厘清权属关系,通过法定的行政确权途径解决争议,而非盲目提起民事诉讼。这有利于提高维权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来源:福鼎法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