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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毁林毁草毁湿丨内蒙古自治区打击毁林毁草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十三)
发布日期:2026-03-26点击率:31

  2026年1月30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举行内蒙古自治区打击毁林毁草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通报内蒙古毁林毁草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发布相关情况。通报指出,2025年,内蒙古开展了毁林毁草违规违法行为集中整治,全区政法部门依法严惩毁林毁草违法犯罪,惩处了一批性质恶劣的破坏林草资源违法犯罪行为。2025年,新增毁林毁草刑事案件同比下降73.1%,毁林毁草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引导全社会共同守护林草资源,即日起,将通过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平台,集中发布15起打击毁林毁草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15个典型案例,旨在以案说法、以案示警,提升全民生态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共同守护来之不易的生态建设成果。

  雷某某滥伐林木案(购买林木无证采伐亦构罪,林地权属非采伐权)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被告人雷某某出资购买涉案林地林木后,未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擅自组织人员砍伐所购林木。经鉴定,雷某某滥伐林木立木蓄积量达45.78立方米。案发后,雷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在涉案林地完成补植复绿工作,已经林业部门验收。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雷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定,对其购买的林木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且滥伐林木数量达到45.78立方米,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雷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及主动修复生态的法定从宽情节,综合考量其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判处雷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林木权属”与“采伐许可”是两项独立的法律规则(“林木归谁所有”和“能否采伐”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要求),即使林木是个人合法购买或所有,也必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才能采伐,不存在“自己的树就能随意砍伐”的例外。本案纠正了部分群众“买了树就能随便砍”的错误观念,明确了森林资源的国家管控属性与生态保护的刚性要求。人民法院在裁判中结合雷某某自首、认罪认罚及主动补植复绿的情节,依法适用缓刑,既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又践行“惩治与修复并重”的生态司法理念,让违法者担责的同时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切实发挥刑事审判在守护绿水青山、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生态法治观念方面的警示与教育作用。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