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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已报送国务院 涉及土地征收、宅基地!
发布日期:2018-11-16点击率:816

  土地是咱们国家非常宝贵的资源,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难免会将土地纳入到征收的范围之类,因此失地人是越来越多。但只要征收就会有补偿,而关于征地补偿一直以来都是征收的头等大事,也是老百姓为之关心的事儿。实践过程中,因征收补偿引发的民告官案件不计其数,而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或将进一步实现减少征收补偿纠纷案。

  近日,《土地管理法》修改有了实质性进展,据自然资源部一位官员透露,目前,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已报国务院审议,12月份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自1986年公布以来,历经1988年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全面修订、2004年8月第三次修正。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和《物权法》的公布实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而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涉及到农村土地征收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改革等。这其中土地征收问题是务受关注。如何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是本轮土地管理法修改主要的着眼点之一。

  对于《土地管理法》的修订,相关人员表示:“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了列举式的界定,以两保原则,就是保证被征地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证的两保原则,作为确立征地补偿费用的基本原则。取消了年产值倍数法作为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依据,在征地补偿的费用中增加了对被征地农民的住房补偿和社会保障的费用。”

  在征收补偿标准和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方面,提案中规定,在征收农地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通过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依照这种补偿标准,农民能够获得的征地补偿肯定要比现有规定要高一些,但这种补偿价格的确定方式是“政府定价”而非“市场定价”。也就是说,由政府直接配置土地资源而不是让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不过它是定期调整的,是可浮动的,且不同用途的征地补偿也将统一。

  依照我国现行征地补偿办法,对失地农民的补偿费用是以具体地块的平均亩产值倍数来计算,最高为30倍。可是因农地生产值相对不高,导致补偿费用往往偏低,同时相邻地块的征地补偿因用途不同而相差很大。

  因此,民进中央的提案建议,征收集体土地应当按照同区位土地的市场价格来进行补偿。市场价格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评估确定,而评估机制应当借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较为成熟的做法。

  也有地方相关人员表示,在征收补偿标准方面,建议按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同价同权的原则,从不同土地资源条件和供求关系考虑,实行更合理、更有效的补偿标准和方式。

  凯诺律师认为但不管怎样,在征收过程中,只有保障失地人被征征之后的生活不低于原有生活水平,那么,相信就会大大的减少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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