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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独自赡养婆婆多年,老人房屋拆迁后,姑子要来分一杯羹
发布日期:2019-02-26点击率:812

  不久前,家住成都邛崃市临邛镇西街的张凤桂与婆家的姐姐林惠芬因为一套拆迁房的问题发生了争执,最终对簿公堂。

  经过法院调解,最终,由张凤桂继承三分之二的建筑面积,张凤桂的两个儿子共同继承三分之一的建筑面积;张凤桂付给林惠芬20万元作为补偿,林惠芬放弃继承权利。

  起因:

  房主去世后房屋拆迁 儿媳女儿起争执

  邢光贞是张凤桂的婆婆,育有一儿一女,在世时,她跟随儿子和儿媳张凤桂生活,居住在位于邛崃市临邛镇西街的房屋中。1992年,儿子因故去世,儿媳张凤桂一直独立承担着老人的赡养责任,林惠芬只是偶尔探望,并未尽赡养义务。

  2018年,邢光贞去世后,房屋面临拆迁,拆迁款为110余万元。张凤桂认为,自己应为婆婆邢光贞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这套面临拆迁的房屋应为她与丈夫、儿子的家庭共同财产,姐姐林惠芬对该房的拆迁款不享有权利。

  而婆家姐姐林惠芬认为,自家母亲留下的房子,她也应享有二分之一的继承权,拆迁了,理应也分一杯羹。并且,她还认为,母亲去世后,房屋所收的租金也应有一部分为自己所有。按照每年15000元租金计算,自2005年起至今,97500元的租金自己也有继承权。

  调解:

  儿媳继承2/3,女儿放弃继承权利

  双方均对彼此不服,于是分别将彼此告上法庭。受理案件后,法院认为,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并且,登记在邢光贞名下的房屋经过多年的修缮、重建,目前已不存在。西街现有的拆迁房屋为张凤桂一家在原土地上重新修建。综合考虑,张凤桂一家对该房屋占有大部分比例,林惠芬占有小部分比例。

  经过邛崃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邢光贞的房屋由儿媳张凤桂继承三分之二的建筑平方面积,由张凤桂的两个儿子共同继承三分之一的建筑面积。出于补偿,张凤桂付给林惠芬继承房屋折价款20万元,林惠芬放弃继承权利。

  说法:

  儿媳赡养老人,有权合法继承

  现代社会,老人不与亲生子女共同生活,重新组建家庭或者由继子、女或者儿媳、女婿抚养的情况并不鲜见。在老人去世后,老人的财产如何划分?在《继承法》中有明确说明。

  邛崃法院工作人员介绍,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本案中,张凤桂承担起了扶养老人的主要责任,对婆婆尽心照顾,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而林惠芬作为邢光贞的亲生女儿,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也应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但是,《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实际上确立了继承人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强调继承人继承权的合法性主要来自于其对被继承人的特定贡献,弱化了其亲属身份特性。

  在本案中,张凤桂数十年如一日的赡养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对婆婆的财产有继承权,并可以多分财产。(文中人物系化名)

  来源: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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