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律师网—北京土地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土地律师  北京土地律师
土地管理法二审,委员认为农村宅基地制度与现实需要差距较大
发布日期:2019-07-04点击率:838

  6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

  根据事后记者的采访反馈来看,首先是对二审稿的大方向和主体框架表示了认可和认同!

  与会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在认真总结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登记及相关内容,对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更好地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具有深远的意义。

  当然,也要多位委员提出了对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不少”意见和建议,目前草案对于宅基地的取得、使用、管理规定的深度不够,与现实需要差距较大,认为土地管理法二审稿中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应进一步完善。

  刘振伟委员认为,现行的宅基地管理使用制度存在不少弊端,比如宅基地无偿使用,村庄集约化程度较低浪费严重,在一些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宅基地供求矛盾十分突出;违法违规建设多;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限制过严,退出补偿机制既不完善也不清晰。鉴于此,他建议进一步在法律中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严格用途管制、完善宅基地用益物权权能制度、完善农民房产财产权制度等内容。

  谭耀宗委员同样认为目前土地管理法草案对宅基地制度的规定比较粗略,对实践中农民高度关注的宅基地“三权分置”、有偿使用、退出、继承等问题缺乏规定。建议下一步应更加充分回应实践需求和试点探索经验,补充细化相关规定。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同样认为土地管理法草案二审稿对现实问题反映得不太足够,不太能够切中要害,“不太解渴”,他建议在解决农民住房的问题上直接从住房的角度入手,而不是从土地的角度入手。

  田红旗委员认为,宅基地的社会保障属性即便在市场经济发展背景下仍然不可否认。但在同等条件下,只要城市居民能够参与购买宅基地,缺少宅基地建房的农村村民购买的可能性基本不可能存在。所以,完全放开宅基地转让限制必然将造成众多社会稳定问题,而应当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权以及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尚未分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成员优先购买权,用以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目标的实现。

  鲜铁可委员则主张适当放宽农村宅基地使用、流转限制,使宅基地更好地保值增值,建议草案进一步明确具体的操作规定。来源:今日头条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迁资讯,快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我们的官方微信平台吧!当您遇到拆迁问题时求助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我们会用我们的专业技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凯诺拆迁律师维权热线:400-678-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