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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三块地”改革将带来什么?究竟怎么改?为什么不改不行?
发布日期:2020-03-11点击率:670

  随着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农村宅基地等过去“沉睡的资产”将逐步激活,为农民带来更多收入。法律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但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农民退出。同时,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随着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对在农村拥有宅基地的人来说,“沉睡的资产”将逐步激活,带来更多收入。中央农办副主任韩俊说,作为“三块地”改革成果的法律化,新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将农民土地权益“大写”,有利于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利益。

  “三块地”是指城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农村耕地和乡村建设用地,那么,农村“三块地”改革究竟是什么?又是怎么改的?为什么要改?下面就来了解下吧。

  农村“三块地”改革指的是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其中,农村土地转用、征收与使用权出让补偿标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则,宅基地审批权限都是试点改革的重点。

  开展“三块地”试点改革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土地流转等)、健全耕地保护和补偿制度一起,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三个重要方面。

  在农村“三块地”改革中,征地制度改革是最难啃的骨头。此前,我国施行的征地制度存在征地权行使范围过宽、补偿标准低、安置途径单一等缺陷。对此,改革一是缩小征收范围,二是规范征地程序,三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机制。从各地试点看,突出变化是“征地协商和补偿安置”在程序上前置,即必须先与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绝大多数成员就补偿标准等内容达成书面协议,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和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后方可启动征收程序。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现同地同权是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大亮点,也是“三块地”改革一大亮点。“三块地”改革试点肯定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同等地位,有利于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交易安全。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关乎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要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总体看,试点地区的“三块地”改革坚持了“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3条底线。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战旗村党支部书记高德敏深有体会。战旗村当年办企业失败后留下的六七十亩地闲在那儿,无法耕种,不能出售,村民看着心疼。郫都区“三块地”试点启动后,战旗村把土地修整后重新入市,搞农耕体验园,使荒地变成了宝地。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刘守英认为,改革前,村集体的经营性建设用地要入市交易,必须通过政府征收,变更为国有土地。我国长期实行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形成了不同的土地经营体系和利益分配格局,“城乡建设用地价格上的巨大差异,源头也在这里。”刘守英说。

  这种二元土地制度虽在保护农民权益、保护耕地中发挥了作用,但局限性也越来越明显。例如,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实行征地;建设需要用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这一规定规范了建设用地市场,但没有给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留下通道。由于建设用地指标管制,引发的矛盾和问题越来越多。

  农村“三块地”改革对于农民朋友来说,除了在农村征地过程中给予了更多保障外,在乡村发展、宅基地退出等方面更是十分有利的,所以改革也是势在必行的。

  另外,按照新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直接入市,打开了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大门。土地被征收后,不再按土地年产值的一定倍数补偿,而是综合考虑未来发展增值空间,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法律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但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农民退出。同时,村民居住的权利、住房财产权益等概念入法,体现了对农民土地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老旧房屋拆不掉,新增人口无地批”。在“三块地”改革试点以前,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基本特征是无偿取得、一户一宅、面积法定、限制转让。但是,随着青壮年进城,不少农村宅基地大量闲置,问题开始凸显。数据显示,2006年至2014年,全国农村常住人口减少了1.6亿人,农村居民点用地却增加了3045万亩。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农村发展报告》指出,全国每年因农村人口转移,新增农村闲置住房5.94亿平方米,折合市场价值约4000亿元。

   从确权登记颁证到村民自治管理,再到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制度改革取得了积极进展。截至2018年底,试点地区共腾退零星、闲置宅基地约14万户、8.4万亩,办理农房抵押贷款5.8万宗,涉及金额111亿元。专家表示,宅基地制度改革通过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效满足了农民多元化居住需求。农房抵押、有偿退出、流转等制度设计,增加了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同时,我国将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在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基础上,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新法实施后,会不会影响进城农民的宅基地权益?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表示,当前一部分村民已进城落户,法律提出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但是,“如果农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其退出宅基地。退出必须在自愿有偿基础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介绍,我国对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的基本管理制度,这在一些人多地少的地方会造成宅基地用地紧张。对此,法律要求地方政府想办法采取别的方式保障农村居民居住权。此外,还下放了宅基地审批权,明确要求通过规划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为改善农村居住条件提供便利。来源:综合自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