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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义乌杨宅村一妇女房屋拆迁后补偿款被退还
发布日期:2020-04-09点击率:670

  2018年5月,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杨宅村一妇女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在与佛堂镇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集聚安置补偿协议书,领取拆迁款。不久,该款被迫退还。尽管该妇女多次反映,至今无果。

按要求得到拆迁补偿

  事情追溯到2018年。2018年5月,因发展需要,浙江金华义乌佛堂镇杨宅村村民房屋需拆迁。应佛堂镇拆迁办要求,村民杨某仙去协商已故父亲杨某忠房屋拆迁之事。

  据了解,杨某仙有个同父异母的妹妹郑某君,其父亲杨某忠未将其身份进行登记,没有相关手续证明。佛堂镇拆迁相关人员了解该情况后,表示会与杨宅村委沟通,并在10个工作日内上交镇里联审。

  调查发现,佛堂镇在协商时,提出两个补偿方案。方案一:由杨某仙继承54平方,其中35平方由佛堂镇扣除,共计可得拆迁款66.27万元。方案二:由杨某仙、郑某君姐妹俩平分父亲杨某忠54平方遗产,共计可得拆迁款83.51万元。

  眼看离拆迁奖励截止只有一天时间,拆迁组很着急找杨某仙协商。杨某仙匆匆决定,选择方案二。在上交联审第二天,杨某仙考虑各种原因,要求村干部和王宅工作组,变更为补偿方案一,但被否决。

  2018年5月31日,佛堂镇通知杨某仙和郑某君去签署补偿方案二的协议。协议书称,双方在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就集聚事宜达成如下协议:郑某君得70平方安置房屋一处,拆迁补偿款30余万;杨某仙得拆迁补偿款10万余元。

房屋拆迁款被迫退还

  为证明杨某仙和郑某君参加补偿的合法性,2018年6月23日,杨宅村村委会为郑某君姐妹俩提供了书面证明(见上图)。证明称;“兹有义乌市佛堂镇杨宅村村民杨某忠,王某琴夫妇(现均已故)分别在1963年4月领养杨某仙,身份证号,3307251962xxxxxxxx;1978年6月领养郑某君,身份证号3307251977xxxxxxxx。姐妹俩”;证明最后称:“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出乎意料的是,2019年6月中旬,佛堂镇相关领导要求郑某君将补偿款两天内退回,同时,该镇准备书面申请,让郑某君签字。无奈之下,郑某君在申请上签了字;2019年6月20日,郑某君将拆迁款退回。

  知情人称,杨宅村补偿方案一和方案二对杨某仙来说都不公平。村里其他嫁出女儿继承房屋拆迁,按每平方米26500元赔偿。而村民杨某仙按补偿方案二计算,每平方米4080元补偿,少赔付60多万元。

  据了解,拆迁补偿工作一开始,杨某仙就向佛堂镇拆迁工作组表明,妹妹郑某君养女身份没相关手续,拆迁办相关人员了解这一情况后,主动联系村委办理相关事宜。杨宅村村委会还为郑某君提供她是杨某忠养女的证明。

  据了解,佛堂镇和杨某仙、郑某君协商后,由该镇实地调查后给出补偿方案,按拆迁流程,通过正当手续,层层审批得到拆迁款。

  律师称:应得到拆迁款

  据调查,郑某君养女身份得到村民和村委证实,郑某君被杨某忠收养过的事实。有律师认为,当没有明确手续时,如何证明养女真实关系,可通过彼此间交易和养父对养女抚育过程可以得证。郑某君是杨某仙妹妹,法律上也有相关依据。

  相关律师得知杨某仙拆迁款被退消息后认为,杨某忠事实上也收养过郑某君,郑某君应当是养女。杨宅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是客观事实的反应,证明郑某君与杨某忠形成过事实上收养关系。主观和客观上应该得到拆迁款,房屋拆迁款更不能退还。

  据了解,2019年7月16日,杨某仙夫妇和郑某君涉嫌以诈骗手段取得拆迁补偿款被刑拘。辩护律师认为,对杨某仙和郑某君等指控,没有事实依据,希望有关部门彻查,还他们一个公道。此事将予以关注。(虹元)  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