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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文物房屋征收和流转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出台
发布日期:2020-11-19点击率:711

  为进一步加强对文物房屋的保护利用,规范文物房屋征收和流转行为,保障被征收文物房屋所有权人和流转文物房屋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近日,永嘉县出台了《永嘉县文物房屋征收和流转补偿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自2020年12月11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2年。

  《办法》共分十章35条,分别从安置方式与计算标准、房屋权属认定、户籍与人口认定、安置程序、补助奖励政策、文物房屋使用权依法流转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指出,永嘉县范围内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以上等级的民居类文物建筑合法被征收所有权时,被征收房屋实行属地产权安置、货币补偿安置、跨区域异地产权安置、宅基地置换安置(以下简称地基安置)等4种方式。办法明确被征收人完成安置补偿后,被征收房屋(包括附属配套用房建筑物、构建物、道坦等)依法收归国有。异地产权安置的被征收人,原来拥有的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不变,就医、就业、就学一律享受迁入地居民同等待遇。

  同时,《办法》鼓励文物房屋所有人依法向属地政府、国有企业、社会组织流转使用权,租金按当地的市场价格执行,县财政给予出租人适当奖励,并对被征收房屋和已流转使用权的文物房屋后续保护和利用提出了参考,不限于文化展示和经营服务。(永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来源:浙江文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