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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征预告字〔2023〕33号
发布日期:2023-07-07点击率:106

  巢湖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巢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巢征预告字〔2023〕33号),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巢湖市中垾镇王庙路东侧、潘桥路南侧地块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目的、现状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巢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现为实施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巢湖市中垾镇中垾社区居委会窦村、周村村民小组集体土地50亩,全部为农用地,具体位置详见附件,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执行;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6号)文件规定执行。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的,由巢湖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按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政策执行。市人民政府通过征收土地建设安置点对房屋统一进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建设用地补偿费用纳入安置点征地补偿成本,不再另行结算。

  三、安置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待国家及省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后,按照新政策规定要求的社保标准执行。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有效证明材料(户口本、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社居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社居委)现场调查结果为准。

  五、异议反馈渠道

  在公告期间,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相关内容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居委会、中垾镇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向巢湖市人民政府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联系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王啸天0551-82372362;市土地储备中心 孙俊0551-82660066;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魏云生0551-82853296;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钱发锁0551-82661601、中垾镇人民政府 苏长生0551-88531325)

  六、其他事项

  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委托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中垾镇人民政府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协议签订等征地事宜。

  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公告期自2023年7月7日起,至2023年8月5日止。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巢湖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7日

  来源:巢湖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