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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25年9月1日后实施的土地征收,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均按本通告执行。
二、对附件中未涵盖的品种,可参照相近情况予以补偿;无法参照的,由征地方和被征地方协商确定;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认定。
三、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以及抢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四、在本通告发布之前,已上报至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的征收土地项目,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仍按原报批征收土地方案确定的标准执行。
特此通告。
2025年11月20日
来源:荥阳市人民政府网站
详情请点击:https://public.xingyang.gov.cn/D0102X/9779805.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