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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发布日期:2026-02-26点击率:9

  南安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适用本标准。

  二、本标准所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项目为本市常见类别和规格。具体征收实施单位可结合被征收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与本标准不同的补偿标准及补偿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本市国有农用地、建设项目使用临时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四、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时,青苗费和地 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五、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标准施行前,已经制定并实施征收补偿标准的或者已经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原补偿标准执行。

  六、本标准由南安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2.农业生产配套设施补偿标准

  3.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4.搭盖补偿标准

  来源:南安市人民政府网站

32.〔24〕4号关于印发南安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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