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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办法》来了
发布日期:2021-06-17点击率:511

  修订后的《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将于2021年7月10日起实施。

  据介绍,《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于2013年由市政府制定出台,但由于近年来机构改革、房地产价格变化等因素,导致部分工作牵头部门与实际职能不一致,房屋征收相关补助标准偏低,已不能适应宿迁市发展的需要。

  修订后的《办法》共五章四十九条。篇章结构为总则、征收决定、征收评估、征收补偿、附则5个部分。修订后的《办法》调整征收工作部分政府职责。2020年10月13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规范市功能区征收和行政执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宿迁骆马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以宿豫区政府名义、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洋河新区管委会以宿城区政府名义组织实施。因此,相应调整征收工作实施方式,将原办法规定的“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管委会负责各自管辖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的实施工作”,调整为“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修订后的《办法》调整被征收房屋最低补偿标准。房屋最低补偿标准由原10万元/户调整为25万元/户。根据《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参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和当地经济适用房价值等因素确定。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使用面积为23平方米,测算建筑面积约为30平方米,按照市区近期安置房价格约7800元/㎡计算,约23.4万元,因此拟定25万元/户最低补偿标准。

  修订后的《办法》调整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新《办法》将征收住宅和商业用房搬迁补助费标准由原10元/㎡调整为15元/㎡;将“房屋内有重型机械设备或精密仪器搬迁补助费标准上浮20%”调整为“房屋内有重型机械设备或精密仪器搬迁补助费单独评估测算”;将办公用房、教学、医疗用房搬迁补助费由原6元/㎡调整为10元/㎡;将仓储用房搬迁补助费由“12元/㎡,不足1000元按照1000元计算”,调整为“20元/㎡,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不足2000元的按照2000元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每月10元/㎡,不足600元按600元补助”,调整为“每月15元/㎡,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补助”。

来源: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