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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土地拆迁程序
发布日期:2021-09-26点击率:503

  在我国如果要进行土地拆迁的情况下面,那么是需要根据行政土地拆迁的相关程序来进行处理,那么对于我国相关政策来说,应该按照什么程序进行呢?

  一、行政土地拆迁程序

  1、办理用地申请

  用地单位需要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

  2、拟定征地方案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提出的用地申请后,应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工地方案。

  3、征地审查

  国土房管局根据各项征地相关方案编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4、征地审核与批复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5、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6、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区县国土房管局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有关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

  8、补偿安置的实施

  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费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二、农村房屋拆迁程序

  1、用地单位申请领取规划用地许可证

  2、申请拆迁许可

  用地单位须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拆迁许可;

  3、进行拆迁宣传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

  5、暂停有关活动

  拆迁人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房管部门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如停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停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停办入户和分户等。

  6、拆迁人向房管部门确定拆迁实施方案

  拆迁申请人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拟定的拆迁活动作出安排,主管机关以备案的方案作为监督其拆迁活动的依据。

  7、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等进行拆迁评估

  8、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三、行政强制拆迁的程序是怎样的

  1、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书面行政裁决,履行送达程序送达给被拆迁人,同时在行政裁决书不能缺少权利告知内容。

  2、被拆迁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完,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才能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3、拆迁人已经按行政裁决的规定提供了拆迁补偿资金。

  4、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之前,应当邀请有关行政机关、拆迁当事人代表、社区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同时,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拆迁前,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才能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5、依法提出强制拆迁申请。提出强制拆迁申请时,应当提交7种资料:

  (1)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行政裁决前的调解纪录和行政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人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拆迁人的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受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7)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6、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县级人民政府收到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后,经过审查,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作出书面的准予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并履行送达程序,同时责成被拆迁人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执行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决定书应当载明行政强制拆迁的日期,该日期不得少于15日,以便督促被拆迁人自动履行搬迁义务。

  7、进行行政强制拆迁执行过程中的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被拆迁人所在单位的代表等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并做好执行笔录。该笔录应由执行人、见证人、公证人当场签名。

  来源于:法律快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