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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实施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23-05-10点击率:104

  仪征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参照《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扬府办发〔2014〕3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依法在本市市区规划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东以S333为界、南以长江为界、西以中央大道为界、北以宁启铁路为界。

  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集体土地房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具体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和实施工作;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意见(含红线图)后,市房管局应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规划许可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暂停期限为1年。

  1、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2、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3、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4、房屋、宅基地的过户、分户;

  5、办理户口迁入、分户;

  6、核发营业执照;

  7、其他需要暂停办理的事项。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上述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第五条?征(用)地单位(以下统称“拆迁人”)向市国土局提出用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六条?拆迁人应当根据本办法拟订规划许可用地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经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确认后报市房管局审核并备案。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征地批准文件及经规划许可的用地意见(含红线图);

  2、用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调查测算情况;

  3、拆迁计划及拆迁期限;

  4、安置方式及过渡期限;

  5、所需安置房源证明或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6、市维稳办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意见;

  7、其他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的事项。

  第七条?拆迁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组织有关部门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市房管局对拆迁人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审核后,向拆迁人发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备案通知书》,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依据备案通知书发布拆迁公告。

  第九条?需要委托拆迁服务机构参与拆迁的,由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按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拆迁委托合同自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市房管局备案。被委托的服务机构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市城乡建设局为房屋拆除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向社会发布拆迁评估信息;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

  (三)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公布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四)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组织被拆迁人在不少于5个工作日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五)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被拆迁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采用投票方式时,超过50%的被拆迁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六)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公布被拆迁人协商选定或者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将最终确定的评估机构报市房管局备案。

  市房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供被拆迁人选择。

  对被拆迁人房屋进行评估时,拆迁人应书面通知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接到通知后不予配合的,评估机构可以进行评估,其评估行为有效。

  第十一条?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具体载明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依法征收土地的,由市国土局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三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对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拆迁范围内向被拆迁人公布。

  被拆迁房屋的合法依据,以被拆迁人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证书)和合法建房手续为准。无合法依据的,由拆迁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会同城管、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十四条?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上未载明用途或者载明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合法建房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

  第十五条?《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后,被拆迁人已取得合法建房手续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已建新房部分,由拆迁人依据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以下情况不予补偿安置:

  1、违法建筑;

  2、逾期或向有关单位出具的承诺中载明因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

  3、已建新房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

  4、《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后被拆迁人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突击装修装饰部分;

  5、对于租赁(借)被拆迁人房屋的承租人;

  6、其他按规定不予补偿的。

  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安置,但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七条?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以选择货币补偿为主,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货币补偿金额=货币补偿单价×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装修和附属物补偿;

  2、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计算、结清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的差价。

  第十八条?货币补偿单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评估规范按被拆迁房屋周边国有土地上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等因素作出评估。产权调换房的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取与被拆迁房屋一致的估价时点、评估方法和技术路线作出评估。

  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单价和产权调换房的单价,由拆迁人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仪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进行评估。评估时点为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

  第十九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拆迁人按房屋合法面积向被拆迁人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按实际过渡期限向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腾空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24个月。如实行现房产权调换的,向被拆迁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拆迁人的原因延长过渡期限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从逾期之月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被拆迁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1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最高不超过2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条?被拆迁人具有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或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没有改变用地性质、具备营业执照的非住宅房屋,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参照国有土地上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扣除土地收益后给予被拆迁人货币补偿。

  第二十一条?对改变住宅房屋用途的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只提供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第二十二条?被拆迁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拆迁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拆迁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营业执照、持续营业1年以上的,可以结合实际营业年限按照适当比例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二十三条?被拆迁人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的价值增加20%的补偿;装修和附属物增加30%的补偿。

  第二十四条?非住宅房屋拆迁,应当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支付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

  生产用房拆迁,对其大型设备、设施的拆除、安装、搬迁费用,由专业机构评估确定。对于定制设备或拆除后无法继续使用的设备,由专业评估机构对其残值进行评估,并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重症和特困补助费及固定设备移装费,参照《关于调整仪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各类补助和补偿费用的通知》(仪价字〔2015〕3号)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七条?拆迁中涉及教堂、寺庙、宗教房产、文物古迹以及用于公益事业的非生产经营性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局、审计局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使用的监管和跟踪审计。

  第二十九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房屋拆迁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索贿、侵犯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市市区以外的拆迁安置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仪征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施细则(暂行)》(仪政发〔2010〕125号)同时废止。来源:仪征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