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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鲁特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5-03-12点击率:44

  扎鲁特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通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通政字〔2018〕176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旗行政区域内由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要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旗住建局为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旗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旗房产事务服务中心为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旗住建部门牵头,旗发改、自然资源、财政、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税务、公安、民政、审计、司法等相关部门和苏木镇场(街道)配合,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旗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旗住建部门负责组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旗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征收范围内户籍资料、依法维护正常征收工作秩序;

  旗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旗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土地使用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情况;

  旗市场监督管理、税务部门负责提供征收范围内经营单位或经营业户营业执照发放、税务登记及税费缴纳情况; 

  旗民政、残联部门负责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低保人口、残疾证的认定工作; 

  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对违章建筑的清理拆除工作; 

  苏木镇场(街道)负责配合做好本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第二章 征收决定 

 

  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并具备下列条件的,由旗人民政府讨论通过后做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旗房屋征收部门书面确认的拟征收范围的用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旗自然资源部门出具书面确认的拟征收范围用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证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 

  (四)旗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影像资料)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要告知抵押权人; 

  (五)由于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旗房屋征收部门要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百分之八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六)旗房屋征收部门书面确认的拟征收范围内的征收补偿方案、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源落实情况等相关资料。 

  确认征收补偿方案前,要履行下列程序: 

  (一)旗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经旗住建部门审核后,报旗人民政府。经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后予以公布,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张贴,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报纸等平台媒介发布,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二)由于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旗住建部门要组织召开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方案。 

  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旗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对其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关系进行认定处理。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旗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予以强制拆除。补偿预付资金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到旗房屋征收部门,不得挪作他用。产权调换房源要落实到位,包括地点、楼号、单元、楼层、建筑面积、户型等。

  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后,要在3日内予以公告。公告要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启动日期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十条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同时收回。 


  第三章评估


  第十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旗房屋征收部门向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三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发出要约邀请。 

  第十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十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3日内,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要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由房屋征收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后,在房屋征收现场将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法人代表姓名、主要业绩、诚信等级、办公场所和联系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 

  第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自旗房屋征收部门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之日起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第十房地产评估要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无利害关系。 

  第十六条 被征收房屋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十七旗房屋征收部门要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并送达被征收人,旗房屋征收部门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转交方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送达方式,初步评估结果和分户评估报告的送达回证及同步录音录像要存入征收补偿档案。 


  第四章 补偿


  十八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十九征收人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由于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由于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二十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产权证标注的为准。房屋产权证未标注的,以产权产籍档案载明的为准。产权产籍档案未载明的,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结果为准、房屋用途以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为准。 

  二十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补偿金额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住宅平房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产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的1.3倍乘以评估价格计算,1.3倍后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 

  (二)住宅楼房价值的补偿,按房屋产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1.1倍乘以评估价格计算。1.1倍后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 

  (三)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的附属房屋及附属设施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 

  (五)空调、太阳能等设施拆装费用,按房屋征收时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六)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要根据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三;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要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旗房屋征收部门要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二十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征收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要接近回迁户实际需求的户型和面积,供被征收人选择; 

  (二)住宅平房主房按房屋产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回迁多层的,按照1.35倍进行安置;回迁高层的,按照1.4倍补偿安置。按上述规定补偿后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补偿安置;

  (三)住宅楼房按房屋产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按照1.1倍补偿安置; 

  (四)非住宅房屋要求产权调换安置的,征收人有条件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补偿安置。 

  (五)被征收房屋的附属房屋要求进行产权调换的,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确定的补偿金额增加10%折算面积予以调换。 

  二十三待安置期间临时安置补偿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住宅房屋给予每月每平方米(指被征收房屋产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20元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不足50平方米按50平方米计算;

  (二)经营性用房(包括工业用房)在待安置期间,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租赁市场价格由评估机构确定。 

  第二十征收住宅房屋,搬迁费按照每平方米20元计算,不足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计算。 

  第二十建设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要按照不低于国家绿色建筑最低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未进行装修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按照补偿折算后的面积给予装修补助。

  二十六对积极支持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采取如下奖励:被征收人自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15日内完成签约并搬迁交房的,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标明的建筑面积增加5%给予奖励;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标明的建筑面积增加8%给予奖励。 

  第五章 补偿协议 

  

  二十七征收人和被征收人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经济补偿费、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二十八被征收房屋存在产权争议而无法签订补偿协议的,要做好房产等证据保全,房屋征收部门要将货币补偿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提存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告后报请旗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二十九征收设有抵押的房屋,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30日内,不能提前清偿或者变更抵押权的,旗住建部门要将相当于债权担保部分的货币补偿金额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提存,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三十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要将被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等一并缴回,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三十一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旗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旗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搬迁且经依法书面催告仍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十二旗房屋征收部门要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补偿档案要包括: 

  (一)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调查摸底相关资料; 

  (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的相关会议纪要; 

  (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所依据的相关规划; 

  (四)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的听证和征求意见资料; 

  (五)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决定及公告; 

  (六)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定的委托合同; 

  (七)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八)告知有关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 

  (九)分户补偿资料和补偿协议; 

  (十)对达不成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的补偿决定及有关资料; 

  (十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材料; 

  (十二)审计部门对征收工作进行审计的材料; 

  (十三)其他与征收有关的档案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三十三房屋征收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旗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四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的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五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六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关于印发<扎鲁特旗2018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扎党办字〔2018〕20号)《关于印发<扎鲁特旗2018年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实施细则补充条款>的通知》(扎政字〔2018〕30号)《<扎鲁特旗2020年棚户区(旧城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扎政字〔2020〕77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扎鲁特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来源:扎鲁特旗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