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丹棱县城乡基础设施改造,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建设,加快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丹棱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丹棱实际情况,特制定《丹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试行)》。
一、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丹棱县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相关附属设施。
二、征收主体和征收部门
征收主体:丹棱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丹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补偿原则
遵循政府主导、群众自愿、部门参与、模拟征收、依法征收原则。
四、征收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五、征收补偿标准
房屋征收补偿的范围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过渡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水电气户头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房屋价值的确定: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权属性质、土地性质、区位、面积、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等影响房屋价格的因素依法评估确定。
(二)搬迁补偿
搬迁补偿费一次性支付,按征收面积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1.住宅用房:以被征收房屋底层为标准,搬迁补偿按房屋建筑面积10元/㎡计算,每增加一层增加1元/㎡。
2.非住宅(营业性用房):底层营业性用房(门市)搬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元/㎡计算;二楼以上(含二楼)营业用房,搬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5元/㎡计算。
3.办公、工业、仓储用房:底层办公、工业、仓储用房搬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计算;每增加一层增加1元/㎡。
(三)临时安置过渡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且未选择临时过渡安置房屋的,按每月10元/㎡计算,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过渡费。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非住宅的,含营业性用房,办公、工业、仓储用房(正常生产经营)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由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五)装饰装修价值补偿
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500元/㎡;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六)水、电、气户头补偿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原有水、电、气户头按以下标准补偿:水(2800元/户)、电(2900元/户)、气(3900元/户);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的,原有水、电、气户头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补偿。
六、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相应的奖励。
(一)按期签约奖励
从确定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2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的,根据签约时间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分别给予奖励:
1.第1日至第1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的,给予600元/㎡奖励;
2.第11日至第15日内签订征收协议的,给予400元/㎡奖励;
3.第16日至第2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的,给予200元/㎡奖励;
4.超过20日后,均不再奖励。
(二)按期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将房屋产权证等相关手续原件交给征收部门,并在协议生效后限定时间内全部搬迁完毕,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再分别给予奖励:
1.第1日至第10日内搬迁完毕的,给予300元/㎡奖励;
2.第11日至第15日内搬迁完毕的,给予200元/㎡奖励;
3.第16日至第20日内搬迁完毕的,给予100元/㎡奖励;
4.超过20日后,均不再奖励。
(三)其他奖励
鼓励被征收对象在货币补偿后选择房票购房,征收实施单位视情况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七、征收补偿款和奖励结算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款项支付
被征收房屋的各项补偿和奖励在签订协议时一并计算分两次支付:在协议生效后支付被征收房屋(含土地)价值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过渡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水电气户头补偿费用。被征收人按期腾空房屋交付不动产证原件,经房屋征收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奖励金额。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款项支付
按“双评互补”的方式,产权调换的差价与被征收房屋的各项补偿及奖励在签订协议时一并计算,征收部门需向被征收人补差的,在协议生效后支付到位;被征收人需向征收部门补差的,在协议生效后一次性将补差款交清。双方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最终按不动产权证登记的面积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八、评估和测绘
(一)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择
由被征收人自行推荐或征收部门推荐的评估机构(不少于三家)作为备选,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若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后十五日内仍不能协商形成一致意见的,在公证机构现场公证下随机抽取产生。
(二)评估结果异议的处理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异议人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测绘机构由被征收人或征收部门直接委托产生。
九、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性质的认定、房屋用途的认定,根据征收决定公告前依法登记记载认定;未经认定的建筑物,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处理。对认定为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确定,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十、责任事项
(一)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征收房屋有产权纠纷的,在征收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公证机关对被征收房屋做勘查记录并办理证据保全后依法按程序征收。
(二)征收范围内已补偿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处置权及残值归征收部门。
(三)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原面积部分的办证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在交付调换房屋时支付。
(四)协议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解决。
(五)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六)对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工业项目由征收部门委托工业主管单位具体实施。
十二、本征收补偿办法自2025年6月13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
来源:丹棱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