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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户口迁移到城镇引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该怎么处理?
发布日期:2018-07-12点击率:900

  土地流转纠纷形式多样,那么因户口迁移到城镇引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该怎么处理?

  解决建议

  这类纠纷的情形比较复杂,要区分不同情况做出不同的处理。

  1)家庭迁入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家庭迁入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仍然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户,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权。

  2)在小城镇落户的农户。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因此,农村居民转入城镇户口后,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不变。农户家庭虽然已迁入城镇落户居住,但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3)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一般为地级以上市)转为城市居民户口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并不包括林地,因为林地投入多、周期长,有其特殊性,提前收回林地反倒可能引起滥砍滥伐)。

  原因

  地级以上市的就业渠道广泛,社会保障也相对比较健全,农户既享受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又挤占有限的土地资源来获得双重的生计保障,有悖于社会公平。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案例评析

  【案情】

  占某的父亲早年去世,最近母亲也因病去世。忙完母亲后事后,占某想把父母生前的承包地转包给堂兄种植。村组干部得知后,认为占某与妻子多年前将户口迁到打工的城市(设区市),没有本村户口,不能处理其父母生前承包地的转包。但占某认为,《物权法》出台就是要保护私有财产,父母只有自己一个子女,他们生前的承包地理应由其继承,继承后他就有权转包。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占某的诉讼请求。

  【简要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同时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本案中占某夫妇多年前将户口迁到打工的城市(设区市),在占某父母相继离世后,其父母的户籍家庭中已无农业人口来代表该户继续承包集体土地。而且《农村土地承包法》只允许林地由继承人(不问是否是农户或农业人口)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不允许土地(耕地)由非农户的继承人继续承包。因此,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地。来源:广东农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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