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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上有名,名下有权:土地承包登记确权,妇女享有同等权益
发布日期:2018-11-06点击率:1009

  “证上有名,名下有权。”10月25日,农业农村部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919号提案答复中强调:现有立法中明确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平等权益,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不断推进,权利流转可以获得不菲的补偿性利益。这中间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受到部分代表委员和专家的关注,并呼吁建立健全相关立法、政策和措施配套。

  农业农村部在上述答复中指出,现有立法中明确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平等权益。我国农村土地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家庭承包,户内成员共同拥有土地承包权。《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利。2015年农业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的户主或共有人,要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切实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在印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证样式》中,重申要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切实维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

  查阅《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多款涉及妇女土地承包经济权的内容,不难看出法律对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重视。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虽不再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在2017年《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还专门补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进一步明确了妇女应该享有的土地承包权益。

  而《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有相关条款表述。第32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33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农业农村部表示,高度重视维护广大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在指导各地稳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中,鼓励试点地区积极探索解决妇女在结婚、离异等情形下出现的土地承包权益保护问题,明确将农村妇女的名字写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保农村妇女与男性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切实提高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障水平。在探索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中,不断强化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物权保护。2017年《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再次明确要求,保护好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真正做到登记簿和证书上有其名。

  巾帼农事不让须眉,证上有名更增活力。调查显示,明确妇女在家庭中平等享有土地权益,对农村妇女投身农田耕作具有积极影响。全国妇联权益部在四川、安徽、山东3个省的调查显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中,与未登记名字的妇女相比,证上有名的妇女参加农业技术相关培训的意愿提高了8个百分点,阅读农业技术书籍和观看农业技术相关电视节目的意愿也分别提高了9%和5%。来源:农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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