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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分吗?
发布日期:2020-10-23点击率:755

案件详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于1997年4月登记结婚,周某于2004年从本村孙某处转包蔬菜大棚,并将承包费交纳至2020年。张某和周某实际偿还建设土地附着物大棚的贷款,取得案涉土地上大棚的所有权。

  后因感情不和,张某和周某于2017年2月经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离婚时,未对该大棚作出处理。日前,张某向法院提出诉求对上述财产予以分割。

法院审理

  宁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应为物权,是对标的物直接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可以依法分割。案件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张某与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当予以分割。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享有由周某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4亩土地中的2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承包经营权期限至2029年12月31日止;张某对2亩承包经营权土地上附着的蔬菜大棚享有所有权,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期满后按照最初的承包方孙某与发包某蔬菜服务中心签订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进行处理。

  以案说“典”

  最近颁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来源:天津政法报 作者:高锴 刘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