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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中的妇女权益保障
发布日期:2021-04-07点击率:542

  李某(女)嫁到张村后,由张村村委会分给承包地2亩,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后李某因双方感情不和与丈夫离婚,搬回娘家居住。张村村委会以李某已经离婚且已不在本村居住为由,口头通知李某她所承包的2亩土地已被村里按照规定收回。李某多次同村里交涉,并证明她并没有在娘家村取得新的承包地,要求继续承包张村的土地,遭张村村委会拒绝。最后,失去土地的李某将张村村委会告上了法庭。

  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这是农村土地承包的重要原则和内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条对妇女结婚、离婚或者丧偶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

  1、妇女结婚的,嫁入方所在村应当优先解决妇女的土地承包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女原籍所在地的发方不得收回其原先承包的土地。

  2、妇女离婚或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其已经取得的承包地应当由离婚或丧偶妇女继续承包,发包方不得收回;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新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尽量为其解决承包土地问题,未解决的,原居住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李某在与其丈夫离婚后,尽管已回到其娘家所在的村居住,但在新的居住地并没有取得新的承包地,因此应继续承包其原承包地;被告张村村委会以原告李某离婚并回娘家居住为由将其2亩承包地收回,违反了法律规定,而张村的乡规民约也不能对抗国家的法律。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妇女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该土地被征用时,有权依法分得土地征用所得的土地补偿费。

 来源:律大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