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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适度调整农村土地流转期限,农业农村部答复
发布日期:2021-10-22点击率:495

  7月6日,农业农村部网站公布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262号建议的答复。针对黄海桥等2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适度调整农村土地流转期限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和全面乡村振兴的建议,农业农村部表示,该部制定出台的《流转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期限,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该部将加快制定《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具体措施,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健康有序流转。

  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

  关于强化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农业农村部表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在土地流转中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保护农户承包权。

  2014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以下简称《流转意见》),强调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

  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三权分置意见》)指出,要完善“三权”分置办法,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充分发挥“三权”的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

  同时强调,要始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充分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各项权能,发挥土地集体所有的优势和作用;要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

  2018年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将“三权”分置政策上升为法律规范,进一步强调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和保护农户土地承包权。

  2021年初,农业农村部制定出台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流转管理办法》)也明确要求,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

  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

  关于鼓励延长土地流转期限,确保农业规模经营有足够时间,农业农村部表示,中办、国办印发的《流转意见》明确要求,依法保护流入方的土地经营权益,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

  中办、国办印发的《三权分置意见》规定,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经营主体有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续租承包土地。

  2018年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可以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

  2021年初农业农村部制定出台的《流转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期限,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流转期限届满后,受让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

  加快制定《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深化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探索“土地银行”模式,农业农村部表示,国家支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用活土地经营权,促进适度规模经营。

  中办、国办印发的《流转意见》明确规定,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民意愿,可以统一连片整理耕地,将土地折股量化、确权到户,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也可以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中办、国办印发的《三权分置意见》强调,鼓励各地积极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

  为贯彻落实中央要求,2018年,农业农村部会同相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农产发〔2018〕4号),指导各地结合实际,积极创新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实现形式,完善土地股份组织运行机制,健全土地经营权入股风险防范措施,通过“经营主体+农户入股分红”等各种模式,让农民在土地经营权入股中有稳定收益。同时,一些地方利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开展“土地银行”等土地预流转运行模式,提供中介服务,统一组织土地流转,获得农民的欢迎。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进一步指导各地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加快制定《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具体措施,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健康有序流转。

来源:网易 冬桃和男友的日常